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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存在治安隐患,房东被公安机关罚款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刘倩
2024-04-13 21:36
房屋出租人杨某未履行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的房屋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被处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获悉,近日,通州警方持续加大出租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出租人不履行房屋管理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全力净化社会治安环境。2024年1月1日以来,通州警方累计依法处罚各类未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案件742起,罚款349400元,行政拘留24人。

4月9日,通州公安分局焦王庄派出所在辖区潞苑嘉园一出租房内查获一起违法案件。经查,房屋出租人杨某未履行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的房屋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杨某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月10日,通州公安分局于家务派出所在辖区王各庄村开展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李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下一步,通州警方将继续围绕出租房屋、宾馆旅店、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进一步整治重点区域部位治安秩序,全力确保北京城市副中心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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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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