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王辉)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养老院居住的周女士在去餐厅就餐时,被同样在此居住的刘女士驾驶着电动轮椅撞倒,造成骨折。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刘女士及养老院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周女士16万余元。
2023年10月的一个清晨,周女士去餐厅就餐,步行至餐厅南侧入口时,刘女士驾驶电动轮椅自南向北右转将她撞倒,周女士随即被送至医院,诊断结果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在治疗及康复期间,周女士的家人多次找刘女士及其女儿协商赔偿事宜,但刘女士及其女儿以事故责任未查清为由一直未予赔付。于是,周女士将刘女士及其女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
刘女士认为,自己使用电动轮椅没有责任,事故责任应由周女士及养老院共同承担。餐厅门口的通道有3米宽,但养老院在通道中放置了书架和沙发,仅剩1米左右可以通行,且通道处有一死角,增加了危险系数,导致碰撞“意外”的发生,养老院应负主要责任。同时,从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周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能够提前看到乘坐电动轮椅行进中的刘女士,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刘女士及其女儿申请,法院追加养老院为共同被告。
养老院表示,事发现场所设立陈列,均是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置的,完全符合国家对养老院的消防规范,并已通过消防验收;养老院《关于电动轮椅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在室内公共区域,需将电动轮椅设置为人工模式使用,但事发当日刘女士仍以电动模式行驶,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养老院从预防事故发生的角度入手,发布《关于电动轮椅使用管理规定》,通知了所有入住者及家人,并在餐厅出入口设立轮椅存放区以方便老人进入,已积极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责任,故不应承担本案事故的任何赔偿责任。
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女士在养老院驾驶电动轮椅将周女士撞倒,刘女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养老院未对刘女士在室内驾驶电动轮椅进行制止,未尽到仔细管理、认真照顾的义务,养老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庭审中,刘女士女儿认可对其母亲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持异议。周女士事发时已尽到一般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并无过错,法院确认周女士合理损失为16万余元,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法院酌情确定刘女士及其女儿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养老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