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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北京警方依法处罚责任人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2024-03-01 15:55
西城区某小区出租房被承租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房屋为某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该中介公司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不了解房屋实际使用情况,致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警方持续加强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的集中整治,依法查处多起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申报人房信息、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等违规违法行为。


2月29日,海淀公安分局恩济庄派出所在对辖区出租房屋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公司承租一房屋用作职工宿舍。其间,该公司未针对宿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店长作为宿舍管理人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近日,西城公安分局广外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西城区某小区出租房被承租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房屋为某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该中介公司未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不了解房屋实际使用情况,致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房产中介公司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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