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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红”直播间下单,维权应找谁?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刘倩
2024-02-26 20:17
在“网红”直播间下单,应当看准购买渠道所属的公司,才能够合理购物、精准维权。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马向丽)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网红”直播间下单后产生的消费者维权案件。


记者了解到,2023年6月25日,原告龚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了ID名为“某某自营产品”发布的宣传视频及涉案商品链接,点击链接后转入“某某店”购买了低脂肪牛肉干。后龚某某认为依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规定每百克食品(固体)中脂肪含量小于或者等于3克才能称为低脂肪食品,其购买的牛肉干(原味)每百克食品中脂肪含量标示为4.3克,并不符合低脂肪食品标准,因此向被告某某市监局进行投诉举报。

2023年7月5日,某某市监局收到龚某某的《投诉举报信》、视频截图以及交易记录,要求对投诉事项进行便民调解并责令第三人B公司依法进行退款并赔偿;对第三人B公司将涉案牛肉干宣传为低脂肪牛肉干的虚假宣传行为予以查处并对原告龚某某给予举报奖励并对本案投诉受理及举报立案、处罚结果等程序均加盖公章并书面告知回复。

被告某某市监局收到原告龚某某的《投诉举报信》后对《投诉举报信》中的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进行了分案处理,对于要求市监局进行便民调解并责令第三人B公司依法进行退款并赔偿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2023年7月13日,某某市监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电话方式告知龚某某。龚某某对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2023年7月17日向某某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23年9月14日,某某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某市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龚某某仍不服,将某某市监局、某某区政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某下单时,“某某自营产品”账号认证主体为第三人B公司,“某某店”认证主体为A公司。A公司系第三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第三人B公司运营的“某某自营产品”在短视频平台上的账号与A公司运营的“某某店”名称易产生混淆,运营主体的关联和账号名称的雷同给消费者识别和维权带来一定障碍。但是,第三人B公司与A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原告龚某某购买涉案商品的行为发生在其与A公司之间,第三人B公司的宣传行为并未对原告龚某某造成财产损失,双方之间不存在消费者争议,原告龚某某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龚某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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