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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乘扶梯摔倒受伤,起诉医院要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2024-01-29 09:48
行为主体参与到公共活动中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虽对该行为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义务的大小应有合理范围,而非无限扩展。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孙亚迪)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该案中,市民靳先生在看病时不慎从医院的扶梯上摔下受伤,于是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认定医院已经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靳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3月,靳先生因右手病痛前往医院,从二层乘扶梯前往三层就诊时,不慎从扶梯上摔落,致使头部、背部、腰部多处受伤。事后,靳先生认为致使其跌落的原因为医院扶梯下陷,且扶梯管理人员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医院辩称靳先生系因个人原因摔倒,自二楼乘坐扶梯时,靳先生并没有将整个脚掌踩到扶梯的平面,以致站立不稳,后仰摔倒,医院已尽到对乘坐扶梯注意事项的提示义务,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对靳先生进行了救治。因此,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靳先生的诉讼请求。

 

密云法院法官通过调取医院监控,查明事实:靳先生乘扶梯时,双手未扶住扶手带,且双脚踩在梯级板外侧的黄色安全警示线上。随着扶梯上升,靳先生后脚掌逐渐悬空,因站立不稳,靳先生想要扶住扶手带,但没有成功,从扶梯上摔下。

 

事故发生后,医院护士和医生先后前往现场查看情况并进行救治。

 

诉讼中,医院提交了事发前一周左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报告,以及医院对扶梯使用所作安全提示和警示标识的照片,用以证明其对安保义务的履行情况。照片显示,扶梯上行入口右手边的栏杆处有尺寸1.3米×0.4米,载明“请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前往电梯间乘坐直梯”的立式提示牌,扶梯入口左手边有同样提示内容的提示牌,入口扶手带下方玻璃板上也贴有红色字体的安全提示内容,且扶梯梯级板外侧均有完整的黄色提示条。以上提示内容皆和事发时监控录像相匹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规定虽然指明行为主体参与到公共活动中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虽对该行为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义务的大小应有合理范围,而非无限扩展。因为行为人的生命安全不能仅依赖他人保护,每个人都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对自身行为安全负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

 

密云法院认为,本案中,医院已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靳先生摔倒受伤造成的损失并无过错,故靳先生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靳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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