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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去世后家人想继承其名下土地被法院驳回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刘倩
2023-12-01 14:49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1月30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密云法院农业承包类纠纷审判工作白皮书》,梳理了密云法院2018年至2022年期间农业承包类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某村经济合作社与承包方代表李某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乙方承包位于村内相应位置土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限共30年。2019年7月1日,区人民政府向李某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要内容有:承包方代表李某,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方家庭成员包括李某、王某6(去世)、王某7(去世)、王某2、姜某(新增)、王某3(新增)、马某(非农),承包地确权总面积5.47亩等。后王某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王某6名下的位于村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某6(2018年12月6日去世)与李某(2019年10月27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系王某7(2014年9月24日去世,未结婚生子)、王某1、王某2、王某4、王某5。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家庭承包经营户中部分家庭成员去世,由于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本案中,王某1主张继承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析,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对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实践中,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人员仅是家庭成员签约代表,其在承包期内去世,不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当签约的家庭成员去世且未变更承包合同情况下,承包地应当由户内其余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同样道理,经营户中的一人或几人去世的,承包地应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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