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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无法使用要求双倍返还未约定种类的定金,法院:不予支持
新京报 记者 慕宏举 编辑 刘倩
2023-11-23 19:53
法官提示,明确定金种类对于准确适用定金罚则,充分发挥定金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定金是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经常使用的担保手段,但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定金与其他款项的区别、定金的种类、定金的转化形式等问题不甚了解,导致真正发生纠纷时,不能正确、合理主张权利。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返还定金的案件。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2年3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作为定金,双方未约定定金种类。3月10日,甲公司(出租方)与乙公司(承租方)签订正式《店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租金每年77万余元,合同未涉及之前已交纳的20万元定金。后涉案房屋因故无法使用,乙公司提起诉讼,以甲公司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作为定金,双方并未约定定金的种类,但是从定金交付的时间以及双方合同订立的时间来看,乙公司支付定金系为担保合同的订立,在双方已经于2022年3月10日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后,该笔定金的担保功能已经实现,按照法律规定,该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不再具备定金的性质。但因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该笔定金转为违约定金,故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店面租赁合同》相关义务后,另一方要求适用定金罚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明确定金种类对于准确适用定金罚则,充分发挥定金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约定以定金作为债务担保方式时,法官建议,要厘清定金与其他款项的区别。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首先应当清楚定金与其他款项在概念、性质、功能等方面的区别,以合理进行选择和约定。定金具有担保的功能,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押金、保证金、预付款等一般不适用定金罚则。同时也要明确定金的种类。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应按照定金的目的和效力尽量明确定金的种类。此外,要明确定金的转化形式。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还是由债务人收回,抑或继续以定金的形式发挥担保功能,当事人应当尽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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