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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实施意见,公积金贷款可用于购买法拍房
新京报 记者 左琳 编辑 刘倩
2023-11-09 21:29
进一步降低法拍房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提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规范性、便捷性。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11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共同制定《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实施意见》,对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以期进一步降低法拍房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提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规范性、便捷性。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公积金法拍贷业务适用于江苏各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内个人住房组织网络司法拍卖的活动,由江苏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或受其委托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受理。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法拍房买受人,可在未付清全款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中心根据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适用组合性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等,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除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外,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据悉,公积金法拍贷业务原则上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实施,包括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依据借款申请人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受理公积金法拍贷业务;人民法院根据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加盖公章的贷款放款承诺书,出具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担保落实机构协助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承办银行依据贷款放款承诺书无条件发放贷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款虚拟子账号。人民法院、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应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公积金法拍贷具体业务流程进一步细化,但不得要求买受人在办理公积金法拍贷前必须付清全款或设置其他可能增加买受人融资成本的规定。


竞拍成功后,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已付款证明(人民法院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贷款用途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所需的其他资料,包括担保资料、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资料等,办理异地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等。以上资料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的,可不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


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完备后,公积金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则办理,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指导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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