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国留学、出国旅游再次成为时下热点,无论是求知求学抑或是放松身心,人人都想有一个美好的出国回忆,然而部分商家却借机诈骗钱财,不按约履行合同,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出国热”背后滋生了一系列风险。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两起案例,分别为“某机构以办理出国留学为名骗取钱财”和“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游客受伤”。
朝阳法院提示,无论是出国留学还是出国旅游,都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对于合同安全、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要理性谨慎,一刻都不能马虎。
某机构以办理出国留学为名诈骗钱财,法院责令退赔
基本案情:韩某冒充留学机构工作人员,以帮助刘某、冯某的孩子办理出国留学为名,骗取二人171万元。韩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以挥霍。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其向刘某退赔人民币一万元、向冯某退赔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
法官释法:办理出国留学时,要树立防骗意识。首先,若想出国留学,不要轻信个人的噱头,一定要通过正规的留学机构。例如,可以先自行查询该机构的公示信息,若是看到经营异常、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等标记时务必谨慎选择,公司的成立时间、工作人员的专业程度、既往输送出国的成功案例等也可作为参考因素。其次,要在充分了解出国留学流程和相关信息后再下决定是否办理出国业务,切勿盲目缴费。尤其是在仅有工作人员许诺的情况下,更不要轻易转账。转账不论金额大小,都要确保正当使用。再次,订立书面的出国留学合同必不可少,合同条款需仔细研读,缴费记录要小心留存,沟通过程中的通话录音、视频资料、文字信息等皆可作为证据提交。
旅行社未尽义务致游客受伤,法院判决退还部分旅费并赔偿
基本案情:刘某参加由旅行社组织成团前往新加坡、吉隆坡、曼谷等地旅游。旅游途中,因客车司机过减速带时未减速,致使坐在最后排的刘某被高高颠起,其随即感到腰部疼痛难忍,虽然要求立即住院检查,但旅游社称在国外就医麻烦,未给其办理住院手续,回国后刘某被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骨折”并住院治疗30天。刘某起诉旅游社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并退还旅游费等共计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腰椎体压缩骨折与车辆过减速带时颠簸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80%。因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考虑其伤情造成客观上旅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根据旅游路线及刘某受伤前已旅游地点酌情认定旅行社退还部分旅游费,并赔偿残疾赔偿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万余元。
法官释法: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安全保护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进行评估,设计合理的旅游路线及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选择合格且有资质的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有保障的餐饮住宿等服务。2.告知警示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对旅行中的危险区域或危险行为与活动尽到明确充分的提示与提醒。3.适当救助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对旅行中发生的意外或事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处置。
同时,在有些情况下,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存在减免事由。1.旅游者自身过错。每个人都应是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若旅游者因故意或疏忽大意造成自身伤亡,可以减轻旅游经营者的责任。2.旅游者同意。例如,水上运动、高空项目等,警示牌与游客须知中皆载明注意事项,旅游者明知此活动存在一定风险或不安全因素,且旅游经营者又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若旅游者遭受合理范围内的损伤,旅游经营者则不必承担相应责任。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