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典型侵权案例,一老人在某银行办理业务,出门时与进门办理业务的李某发生身体接触,随后被银行门口的地槽沟绊倒致受伤,后老人将银行与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无责,银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老人自身承担20%的责任。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王大爷到某银行办理业务,走出银行大门时,恰遇李某欲进门,李某手扶门帘让王大爷先行,过程中接触王大爷,王大爷迈出大门时被一条地槽沟绊倒,致使王大爷摔倒,造成身体受伤。后王大爷被该银行的工作人员扶起至屋内椅子上,家人赶到后将王大爷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王大爷欲与银行方协商赔偿,银行方认为王大爷摔倒系因李某碰撞所致,其不应承担责任。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王大爷将银行及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经营者,银行对客户办理业务的全程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使客户免受人身损害。本案中,一方面,银行在营业时间封锁固定一侧大门,导致门口通行空间变窄,增加了行人进出时可能存在的碰撞风险;另一方面,银行在明知门口地面有落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虽设有一定的黄黑相间警示标识,但未进一步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防范风险的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银行对王大爷的摔伤负有侵权责任。
根据银行提交的监控视频可看出,李某欲进门时恰遇王大爷出门,其侧身为王大爷支撑门帘,并礼让王大爷先行,后虽与王大爷衣物略有接触,但王大爷身体失去平衡时,李某仍基本处于侧身状态,并未抢行冲撞王大爷。李某已尽到社会大众的合理注意义务,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对其加以苛责,且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某与王大爷摔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李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与之相当的日常生活经验,在银行已在大门内侧地面设有黄黑相间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应对当下路况给予更高的注意,小心脚下,以防范危险发生,但王大爷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过错。综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银行对王大爷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大爷对自身损害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首先应当重视场所内安全隐患排查,对于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予以消除。另一方面,也需要重视对场所内各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并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
作为进入公共场所的社会大众,特别是在进入人流量密集、情况复杂的场所时,应遵守公共秩序,不争抢不围观,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以防范危险发生。
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