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某小区因停电造成电梯停运,家住12楼的张奶奶着急接孙子放学,决定自行走楼梯下楼,结果因楼道无应急照明,张奶奶踩空跌倒受伤,张奶奶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7月18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奶奶自行承担30%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奶奶急救费、医疗费、手术费等共计2.1万余元。
原告张奶奶诉称,自己家住12楼,事发当日下午,因小区停电电梯停运,要下楼只能走楼梯。但楼梯楼道内没有应急灯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灯也没有亮,导致其在下楼过程中踩空跌倒滚落下楼梯,受伤后经救护车送往医院,住院20余天。张奶奶认为,根据物业合同,物业公司应负责包括楼梯间以及共用照明在内的公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现在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共有部分、公共楼道空间的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应有服务,导致其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案涉住宅楼是1999年建成的,建楼时未设计应急灯,现在没有安装应急灯的条件。当天因为电力部分检修所以停电,安全出口指示灯是由于停电才不亮的,且安全出口指示灯只是指示并非照明,与张奶奶摔伤无关。张奶奶摔伤是其自己不注意造成的,其是成年人,在明知当天停电的情况下,在下楼梯的时候就更应该谨慎注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物业公司称楼宇年代久远无应急灯的设置,但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应在停电的情况下通过有效方式保障楼梯间照明,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民在停电期间的出行安全问题,所以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停电期间未采用有效方式提供楼梯间照明,保障居民出行安全,应对张奶奶的摔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张奶奶来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停电期间楼道内缺乏照明的情况下,作为年龄较大的老人,对从12层走楼梯下行的危险应是明知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张奶奶应尽量减少出行,或者采取自行照明或其他人帮助陪同的方式出行,但事发时张奶奶自行走楼梯下行,增加了危险性,故张奶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奶奶承担30%的责任,并根据上述比例计算张奶奶各项主张中的合理部分。对于张奶奶主张的安装应急灯并维修紧急出口指示灯的请求,因本案楼宇是否具备加装应急灯条件需根据楼宇的具体情况确定,法院无法通过强制判决的方式实现,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安全出口指示灯虽然不能起到照明作用,但可在紧急状况下给予指示及引导,故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对此予以维修。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