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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诈骗分子冒充网购平台客服实施诈骗,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新京报 记者 慕宏举 编辑 彭冲
2023-05-30 14: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5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两被告将百余部电话提供给电信诈骗分子,帮助其冒充网购平台客服实施诈骗,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均并处罚金。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2年7月,徐某、黄某以黄某的名义注册了空壳公司,并通过直播带货售后客服的身份,以拨打客户电话、给商家做引流活动为由,在某科技公司处购买了宽带业务及百余部固定电话的语音网关服务,将上述电话供电信诈骗分子使用。

 

上述电话频繁呼出,两小时内拨打了两百多个电话。上游电信诈骗分子冒充客服,称顾客有“白条”业务未关闭,征信存在不良记录,引导顾客进入聊天平台及共享屏幕,以帮助关闭相关业务、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为由,远程操纵顾客的系统,将资金转入“保护账户”。

 

王某等4名被害人接到诈骗电话后,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后被告人徐某、黄某被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示,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网购越来越成为一种主流消费方式,电信诈骗分子也利用这一点,冒充网购平台客服开展“新业务”。消费者应高度警惕此类诈骗行为,当听到“个人征信”“不良征信记录”等信息时,切记网购平台无权删除或者修改个人征信记录;当有陌生人发来腾讯会议、钉钉视频会议申请时,切记不要加入视频会议、共享屏幕;当听到“点击链接”“资金安全”等话术时,切记不要点击不明链接,不要输入个人银行账号和密码。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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