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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盗掘文物,四人因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获刑
新京报 记者 薄其雨 编辑 刘倩
2023-04-21 22:56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王某、张某、赵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应予刑罚处罚。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随着对重点文物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力度的加大和保护措施的完善,不法分子对目前已经被确定为文保单位的文物很难有可乘之机。为逃避严格监管,一些犯罪分子将目标转向一般文物保护区或非文物保护区,将犯罪对象由珍贵文物转向散落在乡间的“田野文物”。4月21日下午,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举行的《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延庆法院发布延庆区首例盗掘文物案。

该案中,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某驾驶面包车到北京市延庆区某村距离某检查站1.5公里处的耕地内进行盗掘。经鉴定,被盗掘的台地为金元时期聚落遗址,是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王某、张某、赵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应予刑罚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王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张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赵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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