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客户端

好新闻 无止境

立即打开
用人单位将擅自恢复的员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新京报 记者 慕宏举 编辑 彭冲
2023-03-27 20:08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的信息处理行为,应以劳动者知情同意为基础,处理目的应明确、合理,且与用工管理直接相关,并应选择对劳动者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属于持续性信息不对等的关系。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院如何处理用工管理权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益的关系?用人单位基于用工管理权对劳动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的行为边界又在哪里?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相关案例。

 

该案中,马某与某环保公司已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以马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马某认为其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不续签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环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环保公司称,马某存在伪造病假、骗取休假等违纪行为,违反了公司奖惩制度规定,并提交了马某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这些聊天记录截图系公司从马某工作电脑中已经删除的数据中自行恢复所得。

 

法院认为,不论该聊天记录内容为何,其属于马某的个人信息,应当在马某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后,进行恢复和采集。该公司擅自恢复员工已删除数据,并采集作为内部处分依据及本案证据的行为,构成对马某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也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要旨,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法官提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宜因用工管理权忽略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益,应通过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三方面对用人单位信息处理行为予以审查,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的信息处理行为,应以劳动者知情同意为基础,处理目的应明确、合理,且与用工管理直接相关,并应选择对劳动者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

来阅读我的更多文章吧
慕宏举
新京报记者
记者主页
展开全文
全文
0字
您已阅读
%
打开新京报APP 阅读更多精彩资讯
相关推荐
最高检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第一看点
公司提供偷录的音频被法院认定无效,律师解读录音“何时有效”
时事
遇到骚扰要保留什么证据?公司应负何种责任?六问职场性骚扰
时事
新闻8点见│郑州深夜发布通告:对重点人群开展核酸检测
时事
录下老板的“潜规则”要求后,90后女员工陷入维权困境
时事
离不掉的婚:一个女人第五次起诉离婚
时事
只发工资不给奖金 员工起诉公司一审获支持
综合
补偿纠纷、非法占地……最高检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
时事
最高检发布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时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时事

新京报新闻报料电话:010-67106710 (24小时)

新京报报料邮箱:67106710@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