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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被同事辱骂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新京报 记者 彭镜陶 编辑 彭冲
2023-03-26 17:51
法院提示,当我们的权益被侵害时,不仅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还要梳理好民事法律关系,选择合适的被告起诉维权。

新京报讯(记者 彭镜陶)因为中午吃什么的问题,某公司的员工和公司厨师之间发生了一场微信群内的骂战。被骂员工倍感委屈,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驳回了被骂员工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

 

公司员工许成(化名)称,自己因不满食堂午餐的主食种类,在微信工作群中提出意见,遭到了公司厨师老林(化名)的多段语音“炮轰”,其中不乏诸多不堪入耳的言语侮辱。虽然有同在微信群中的领导出来劝架,但老林仍继续辱骂,给许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压力,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

 

在许成看来,老林的言论内容粗俗不堪,充满人身攻击,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名誉权。而该群是公司组建的工作群,老林属于公司员工,辱骂的内容也与其厨师职务有关,公司作为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于是,许成将公司诉至法院。

 

公司则认为,许成与老林产生的矛盾及其所受到的辱骂、人身攻击等均属于老林的个人侵权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构成了对许成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用侮辱、诽谤、歪曲事实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且造成负面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老林在微信里的发言明显针对许成且内容粗鄙,足以使许成的社会评价降低,显然构成了对许成名誉权的侵害。

 

但是,对于许成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主要原因在于,两人产生矛盾的起因是就伙食问题进行讨论,老林的侵权言论系其个人行为,而非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因此,许成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提示,在信息网络科技发达的今天,因不当网络言行引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侵权纠纷逐渐增加,侵权主体也越来越多样化。当我们的权益被侵害时,不仅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还要梳理好民事法律关系,选择合适的被告起诉维权。

 

编辑 彭冲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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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镜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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