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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夫妻离婚,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可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新京报 记者 左琳 编辑 彭冲
2023-03-25 13:00
法院表示,家务劳动补偿常见于一方全职照顾家庭的情形,但并非以全职照顾家庭为必须条件,如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常年操持家务,家务劳动付出明显多于另一方,法院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补偿请求。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 通讯员 李珊 李政)随着《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在离婚时提出家务补偿诉求。在实践中,请求家务劳动补偿需符合哪些条件?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应如何确定?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相关案例。

 

该案中,李女士和王先生婚姻破裂,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有了争议。李女士认为,两人分居后,孩子一直跟着自己生活,一切费用都由自己负担,现需王先生补偿,其中包括教育费用和家务劳动补偿金。“这些年我操持家务,拉扯孩子长大,他从来不闻不问。现在要离婚了,他就能轻松走人吗?”法庭上,李女士情绪激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的教育费用支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李女士要求男方支付一半数额公平合理,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男方多年来未与女方及子女共同生活,女方在抚养、照顾、教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男方应给予其适当子女教育费用、家务劳动补偿费等补偿。

 

法院表示,家务劳动补偿常见于一方全职照顾家庭的情形。全职照顾家庭一方不仅提供了更多家务劳动价值,并且因此牺牲了继续教育深造、提升个人职业能力等机会,导致可期待的工资收入损失以及劳动力市场价值减损。但家务劳动补偿并非以一方全职照顾家庭为必需的条件,如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常年操持家务,家务劳动付出明显多于另一方,法院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补偿请求。

 

本案中,男方在婚生女出生后不久即与女方分居,其间未曾照顾女儿。女方独自抚养幼女,明显承担了更多家庭义务。此外,法院注意到,本案双方无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亦无法从男方工资收入及对应转化的家庭财产中获得报偿,如不单独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则将导致双方利益显著失衡。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女方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体现了对违反婚姻家庭责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婚姻弱势一方的保障,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那么,能否同时主张给予家务劳动补偿和子女抚养教育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该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上述条文,抚养费的给付对象多为未成年子女,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的生活、教育权利;而家务劳动补偿的给付对象为夫妻一方,旨在对处于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且对应家务劳动范畴不仅包括抚养子女,也包括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综上,抚养教育费用请求权与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分属两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如果提供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同时满足婚姻期间抚养教育费用请求权条件的,可以一并提出主张。

 

家务劳动补偿金数额又该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相应规定,家务劳动补偿数额应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实践中,法院确定家务劳动补偿金数额时通常考虑几项因素,包括请求权人承担家务劳动的强度、所花费时间、繁杂程度;请求权人所丧失的职业发展上可期待收益或实际收入损失;对方职业发展上所获得的实际增益或可期待增益;夫妻双方收入出现明显损益的期间;双方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当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其他相关情况。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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