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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执业资质的医美机构为消费者进行手术,被判欺诈“退一赔三”
新京报 记者 薄其雨 编辑 刘倩
2023-03-16 20:11
法院介绍,该案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了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3月15日上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顺义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青对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新京报记者获悉,在其中一起案例中,一家无资质的医美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隐瞒资质情形而实施相关项目,因消费者面部在术后出现严重问题而被起诉至法院,原告王某主张该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据了解,2021年11月27日,王某在某医美机构进行“除皱、泪沟、3D织网提升”项目,由医师陈某进行手术,花费10980元。术后王某面部变宽、皮肤明显凹凸不平且痛感强烈,陈某回复系术后反应,可继续观察。同年12月1日,王某告知陈某上述情况依旧存在,已准备就医。12月10日,陈某向王某退还4000元,后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随后,王某向12345反映该机构非法医疗美容问题。
 
2022年2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机构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王某接受的服务项目均需使用药物与医疗器械,对人体的皮肤具有明显的创伤性或者侵入性,其预期效果为容貌的修复与改善,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在某医美机构处接受的美容服务性质为医疗美容。因该机构提供服务场所、陈某进行实际操作,且某医美机构、陈某各收取总费用的50%,所以法院认定王某与某医美机构、陈某之间形成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某医美机构明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陈某明知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二者却未如实向王某披露上述信息,并对王某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该医美机构、陈某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最终法院判决退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介绍,该案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了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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