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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容院因使用无品名等资料的产品,被判欺骗误导消费者
新京报 记者 左琳 编辑 刘倩
2023-03-15 22:42
相关机构开展美容活动要明确自身资质范围,不得超范围经营。使用的美容产品应保证安全性,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欺诈消费者使得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大消费领域司法规范力度,助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该院选取了审理的十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一美容院因使用无品名、技术功能、相关许可等资料的产品,被判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盛某在某美容院体验美容项目共花费23万元,盛某主张未达到美容效果且美容院对美容项目的价格及仪器是否为合格产品均未告知,故要求退还费用。美容院辩称盛某系在知道价格和项目的情况下进行消费,故不应退还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盛某作为成年人接受了美容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视为其对服务的认可,故对其要求退还已做项目费用的请求未予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院在合同履行中使用的产品无品名、技术功能、相关许可等资料,其利用相关仪器产品所承诺的服务目的,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能够实现或得到,属隐瞒相关事实,构成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盛某退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美容美发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本案美容院对其使用仪器的相关生产信息、使用说明和合格证明等均不能提供,故不能认定美容院使用的仪器属于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的产品。美容院上述行为属隐瞒相关事实,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对消费者退费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相关机构开展美容活动要明确自身资质范围,不得超范围经营。使用的美容产品应保证安全性,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欺诈消费者使得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消费者应当选择到正规的有资质的美容机构接受美容服务,在接受服务时,要注意使用的产品和仪器是否为正规厂家生产,对相应产品的说明书或宣传内容进行证据保存。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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