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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弱老人旅游“自由活动”期间受伤,旅行社被判赔
新京报 记者 左琳 编辑 彭冲
2023-03-15 20:24
法官表示,旅行社对于提前向其告知过身体状况的老弱病孕等旅游者,在组团时应进行特殊标注,安排合适的旅游线路及出行方式,并出示《行程须知》,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或提供辅助器具。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 通讯员 杨闻 龙琨)随着旅游行业复苏,旅行过程中的消费权益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让人们出行更安全、更安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为鉴,为旅游者提示风险。

 

2021年5月,付某及其子女吴某等六人与某旅游公司签署《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约定游览天安门广场、故宫、颐和园等景点。签署合同前,吴某就如实告知该旅游公司,母亲付某“身体不好”“腿脚不方便”“癌症复发并转移至骨髓”等身体状况,销售人员回复称,“我们是家庭式自由结伴行,时间和景点(选择)都比较轻松和自由。”

 

同年5月14日,在导游的带领下,付某等人一同前往颐和园进行游览。其间,导游未根据付某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或提供辅助器具。当日中午“自由活动”期间,付某在多名亲属的陪同下在公园内摔倒,随后导游及老人家属拨打120将付某送入医院,根据医院病历记载,付某入院时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癌症骨转移、重度骨质疏松等。后付某起诉,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结合旅游公司未按约提供《行程须知》、明知老人身体状况但未进行专业性告知、提醒等情况,认定旅游公司在付某自由活动期间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但考虑到付某在身体虚弱且行动不便的情况下,仍选择由亲属带领、参加旅游的行为具有一定自担风险的性质,法院酌情判令旅游公司赔偿付某1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旅行社对于提前向其告知过身体状况的老弱病孕等旅游者,在组团时应进行特殊标注,安排合适的旅游线路及出行方式,并出示《行程须知》,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或提供辅助器具。

 

法官提示,老弱病孕等旅游者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选择适度的旅游产品,在旅行期间更应注意自身安全,听从导游指挥,不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尽量选择与亲属结伴而行。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旅行社应本着“健康至上”原则紧急送医,妥善处置,旅游者应尽量与旅行社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拨打各省市旅游局的投诉电话或者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并注意留存纠纷发生期间的相关证据。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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