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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分手后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转账,法院:属于赠予,驳回请求
新京报 记者 徐杨 编辑 杨海
2023-03-07 22:04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
新京报讯(记者 李阳 徐杨)3月7日,新京报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江苏省高院发布了20起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李某(男)与杨某(女)于2020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相恋10个月后分手。恋爱期间,李某向杨某支付宝账户转账、代付合计8万余元,微信账户转账、发微信红包合计14万余元。转账多为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最大单笔转账金额为2万元。二人交往期间,杨某也向李某支付宝账户转账合计3万元,最大单笔转账金额为9000元。杨某还存在退还部分红包和转账给李某的情况。分手后不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予而非彩礼性质。结合李某的收入水平,其赠予杨某的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李某主张杨某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示,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予和款项往来逐渐呈现复杂、高频、大额的态势,在赠予方付出大额金钱但最终恋爱结局不尽如人意时,赠予方极易因感情失败和财产损失而与对方产生争议。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予性质。
 
虽然司法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予通常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恋爱关系的状态及阶段、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予方的赠予目的,从而认定是否是附条件赠予。但需要指出的是,赠予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附条件时必须遵守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原则,故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予,须是男女双方已达成将来缔结婚姻的合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否则,赠予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赠予方要求返还赠予财物的,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本案提醒大家,“恋爱需理智,赠予要理性”,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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