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公交车上猝死,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无责
2023-02-25 00:16

订阅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一老人夏女士某日乘坐公交车出行,上车后突然倒地,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夏女士的家属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0余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2月24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夏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交公司无责。
原告夏女士家属诉称,夏女士乘坐公交车去菜场买菜,但刚上车不久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夏女士系猝死。事故发生后,家属希望调取事发时的录音录像资料等以便了解相关情况,但公交公司拒不配合。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夏女士确实乘坐由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她在上车之后刚起步时倒地,司机及时发现并拨打了急救电话,经诊断夏女士为心源性猝死。事发音像资料存于公司,但根据公司规定,如遇有争议,需由集团工程师配合警察调取录像,车队无权自行将录像提供给家属。事发时,司机及时报警,并向警察提交了录像;司机与乘务员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公交公司调取了事发时的相关录音录像资料。录像显示夏女士系在上车后不到1分钟的时间内倒地,其倒地后,案涉车辆司机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在随后的二十余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实施急救措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时案涉车辆发生剧烈碰撞、紧急刹车等,且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亦载明夏女士的死因系猝死而非严重外伤等,因此无法认定夏女士猝死与案涉车辆的行进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定公交公司已尽到救助急病乘客的义务,夏女士的死亡系因其自身健康原因所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夏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