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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发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白皮书》
新京报 记者 左琳 编辑 刘倩
2023-02-09 14:50
法院提示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着重避免出现“拼超迷逆猛闯逃”七种行为,即不要驾驶拼装及改装车辆,不要超速,不要在骑行时沉迷手机,不要逆行,不要猛拐,不要闯红灯,不要肇事逃逸,更多遵守和学习《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2月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2022年度)》,通报了三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梳理总结案件审理情况、相关特点,并提出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

新京报记者从通报会上了解到,2021年至2022年,朝阳法院共受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535件。其中,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占比达87%,电动车一方承担全责或主责的案件占比为81%。从事故发生原因看,交通行为失范情况占比较大。

2月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图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在朝阳法院审理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从事故发生原因来看,交通行为失范情况占比较大。非机动车逆行、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等情况比较突出,行人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在非机动车道内戴耳机、看手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齐晓丹表示,此外,此类案件还呈现出涉诉标的金额总体低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涉快递员、配送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案件逐步增多,法院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的比例高等特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平台用工灵活,骑手身份属性认定难;快递加盟经营普遍,主体查明追加周期长;涉案保险种类多样,保险责任处理不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负责人吴克孟表示,针对案件审理的特点、难点,为减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促进绿色低碳出行,法院建议强化宣传和管理相结合,提升通行守法意识;构建类型化责任保险,强化事故赔付保障;完善快递、配送行业经营监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深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引导当事人积极诚信解纷;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赋能高效案件处理。

2月8日发布会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2022年度)》。图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会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副庭长郝卓还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是“电动自行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引发事故”。

在朝阳区某地,甲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正常通行的行人乙发生碰撞。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甲存在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当天乙前往医疗机构诊治,经影像学检查诊断为足部轻微骨折、软组织损伤。后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经委托司法鉴定,乙因此次事故致伤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乙要求甲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6万余元。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但受害人需要对其合理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甲骑电动车行驶过程中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使乙在事故中受伤,故甲应对乙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乙所主张的各项赔偿,法院根据乙的损害结果和对实际损失的举证情况,最终判决甲向乙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共7500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也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并因此发生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电动车(含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闯红灯、抢黄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加之电动车自身启动速度快、制动反应不及时等原因,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应以本案为鉴,在驾驶电动车出行时要严格依照交通信号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循右侧通行的规定,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切不可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另一起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引起交通事故”。

在朝阳区某地,乙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甲在公交车站下公交车后径直横穿马路,乙躲避不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乙受伤。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甲存在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过错违法行为,乙并无违法行为,甲负全部责任,乙无责任。此次事故造成乙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9万余元。甲对事故认定书的适用程序不认可,另称事发时甲恰逢下公交车过路口,被大车挡住视线,此时乙骑着电动车过来速度较快,故认为乙也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甲对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不认可,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故对于甲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的抗辩意见难以采纳。甲作为事故的全责方,应对乙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乙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最终依法判决甲赔偿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的不断加强与深化,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于行人安全的注意与保护意识逐步加强。但行人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同样需要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横过道路不使用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等过街设施,违法横穿道路或翻越隔离护栏造成交通事故的,将负相应的事故责任。本案一方面警示广大车主和驾驶员,在遇有路口时一定要减速慢行,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因车速较快或因视线遮挡而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警示行人或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要遵守交通规则,审慎通行,拒绝成为马路上的“低头族”或“跨栏运动员”,避免发生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在最后一起案例中,甲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朝阳区某地,乙骑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甲自行车左前与乙电动自行车的右后接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甲受伤,自行车受损。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乙负全责,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甲被送至医院就医,支出了医疗费、护理费等。乙在庭审中表示,不认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乙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骑自行车的甲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乙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甲无责任。乙虽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责任认定,对于乙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甲在该起事故中受伤,故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程序制作的书证,其在书证的分类中属于公文书证,其记载的事故事实、各方交通违法行为及相应的责任具有推定为真实的证明力,法院一般予以采信。但在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相关记载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对于事故责任重新进行认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际,提示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着重避免出现“拼超迷逆猛闯逃”七种行为,即不要驾驶拼装及改装车辆,不要超速,不要在骑行时沉迷手机,不要逆行,不要猛拐,不要闯红灯,不要肇事逃逸,更多遵守和学习《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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