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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公司团建受伤未被认定工伤,海淀法院责令人保局重新处理
新京报 记者 薄其雨 编辑 彭冲
2023-01-28 20:45
法院认为,该情况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员工朱先生在参加公司团建过程中摔伤,人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为摔伤与工作无关,不认定为工伤。朱先生不服,将人保局起诉至法院。1月28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获悉,近日,海淀法院判决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原告朱先生诉称,他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前往古北水镇景区。游览过程中他不慎摔伤,导致右脚骨折。被告人保局认为原告受伤不在工作期间、不在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所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但朱先生表示,该项活动是公司多年来延续的年度工作安排,且所有外出费用均由公司承担。朱先生受伤当天是星期五,是正常的工作日,且正常记录考勤并计算工资,可以说明此次外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续,应当认定为工伤。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团建活动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并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因此,上述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一项正常工作安排。所以,朱先生参加上述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同时,朱先生受伤地点位于古北水镇景区内,并非其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因此朱先生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综上,该情况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原则。

 

海淀法院认定,人保局关于朱先生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法院应予纠正。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朱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编辑 彭冲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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