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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职期间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起诉赔偿获法院支持
新京报 记者 薄其雨 编辑 杨海
2022-12-30 19: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用人单位应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年来,农民工为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小贡献,但其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海淀法院法官通过一起典型案例,详解农民工在遭遇劳动纠纷时应如何维权。

据了解,原告王某诉称,其入职蓝天公司(化名)后三个月内,她的户籍尚为农业户籍,蓝天公司未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正常退休,据此诉请蓝天公司支付其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蓝天公司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为劳动者缴纳保险才是公司的强制义务,原告主张的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并非其公司的必要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在职期间,蓝天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蓝天公司应按照《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经核算,蓝天公司应支付王某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4700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用人单位应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

编辑 杨海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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