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车出事故被同乘人起诉赔偿,法院:好意同乘行为可减轻赔偿责任
2022-12-30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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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虽然此次事故经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但刘某无偿搭载王某系“好意同乘”行为,且刘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外聚会后,王某搭乘刘某驾驶的车辆回家,未料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负全责。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同意赔偿王某相关损失并当庭履行完毕,王某撤回了起诉。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刘某在外聚会后,搭乘刘某驾驶的车辆回家,途中刘某驾驶车辆与路缘碰撞,造成其受伤。事故经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其因此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护理用品费、后续治疗费共计83015.14元。刘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刘某应当对其合理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表示系王某自主搭乘其驾驶车辆,其也出于好意同意王某搭乘,不料却发生了交通事故,希望能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法官核对了双方的证据,释明了举证责任及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王某表示刘某也是好心同意其搭乘车辆,因此同意降低刘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刘某表示虽然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但愿意一次性解决本次纠纷。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当庭履行后王某撤回了起诉。
法院介绍,“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所驾车辆的非营运行为。这种不以盈利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和鼓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案中,虽然此次事故经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但刘某无偿搭载王某系“好意同乘”行为,且刘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
编辑 杨海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