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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野球”时受伤索赔被驳回,法院:属“自甘风险”情形
新京报 记者 薄其雨 编辑 彭冲
2022-12-21 15:13
法院表示,“自甘风险”原则保护了体育运动的共同参与者,参与者在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状态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参与者仍需遵守运动规则,尊重对手,切勿出现故意伤人行为。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12月21日是“国际篮球日”。如今,篮球比赛的形式愈发多样,如随处可见的街头篮球、校际间篮球友谊赛和登上热搜的“村BA”等等。篮球让人领略运动的魅力,但有时也会带来一些风险。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打“野球”时受伤引发的维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王先生与顾先生此前并不认识,二人与其他球友一同在公园打篮球,王先生在抢篮板时手指戳到了顾先生眼睛,致使顾先生眼睛受伤。顾先生认为王先生在客观不具备争抢篮板球的情况下,从距离他一米开外的地方突然伸手抢球,显然没有保护其他球员的意识,应当赔偿他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余元,王先生则表示自己没有主观伤害故意,体育运动本身就有一定危险,顾先生眼睛受到伤害属于意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先生、王先生自愿参加临时组织的篮球运动,二人作为成年人,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应当知道参加篮球运动可能存在的危险,且王先生在主观上没有伤害顾先生的故意,亦无证据证明王先生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故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后,法院驳回了顾先生的诉讼请求。顾先生对此提出上诉,法院经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法院表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运动,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顾先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属于《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情形。“自甘风险”原则保护了体育运动的共同参与者,参与者在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状态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参与者仍需遵守运动规则,尊重对手,切勿出现故意伤人行为。参与者在上场前也应充分热身,做好准备活动,避免受伤。

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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