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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假释考验期内违法并被行政处罚,法院依法撤销罪犯假释
新京报 记者 徐杨 李阳 编辑 刘倩
2022-12-07 21:27
本案是江苏法院强化司法担当,在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后,适用假释撤销新规撤销假释,将罪犯收监的典型案例。
新京报讯(记者 徐杨 李阳)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不断强化实质化审理理念,细化减刑、假释条件,推进审理方式改革,落实“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做出了积极贡献。
 
该省法院选取在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十起案例,多角度展示其近年来减刑、假释工作成效。
 
罪犯曹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服刑期间,外省某中级法院裁定对罪犯曹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内,曹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汽车,被交警处以罚款1000元。2021年1月18日,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假释建议。检察机关同意司法行政机关报请意见。
 
执行地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的违法行为,交警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恰当。
 
执行地法院认为,罪犯曹某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综上,裁定撤销原假释裁定,对罪犯曹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案是江苏法院强化司法担当,在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后,适用假释撤销新规撤销假释,将罪犯收监的典型案例。
 
法院提示,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应当撤销假释。鉴于异地执行罪犯假释撤销面临的对接难、沟通难、文书移送难等问题,社区矫正法第46条明确规定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向执行地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不再局限于假释裁定地法院。
 
本案中,罪犯曹某系异地执行假释,执行地法院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外省法院对接,裁定撤销原假释裁定,及时将罪犯收监,彰显了假释制度的严肃性,有效降低了收监执行成本,警示教育曹某及其他假释对象,应当正确认识假释制度、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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