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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视频共同还原遗嘱人真实意愿,法院:遗嘱有效
新京报 记者 薄其雨 编辑 李彬彬
2022-12-03 21:59
法院认定两份录像视频组成了一个合法有效的录像遗嘱,即该录音录像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应为有效,各方均应按照遗嘱内容恪守履行。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录像遗嘱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遗嘱形式,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日期年、月、日。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获悉,近期,通州法院审结一起通过两份视频共同还原遗嘱人真实意愿的案件。
 
据了解,吴先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小丽系与前妻所生,小女儿小慧系与现任妻子赵女士所生。卧病在床许久的吴先生自知病情不断加重,为了妥善处理自己的身后事,一日,他邀请自己的好友梁某、王某来到医院病房为其录制遗嘱。
 
在录制过程中,因病房中只有梁某、王某两位无利害关系人,吴先生提议梁某、王某分别同时拿手机录制。梁某、王某认为可行,便各自拿出手机,站在吴先生病床的斜对角同时开始录制。如此操作下,王某的手机镜头中出现的是吴先生和梁某,梁某的手机镜头中出现的是吴先生和王某,吴先生在两部手机的同时录像下通过口述的方式宣读了遗嘱,而见证人梁某和王某均只是出现在了对方的手机镜头中,整个立遗嘱的过程没有吴先生和梁某、王某三人处于同一镜头中的画面。
 
吴先生去世后,小丽与赵女士及其女儿小慧就如何继承吴先生的遗产发生争议。双方沟通协商未果后,赵女士将继女小丽和亲生女小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吴先生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按照遗嘱内容进行财产分割。小慧认可赵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可吴先生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有效。小丽则认为吴先生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不符合遗嘱生效要件,应当无效。
 
庭审中,梁某、王某两位遗嘱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接受问询,并现场播放了手机中录制的视频。两部手机录制的视频同时对吴先生订立书面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录像中可以看到,吴先生一边读遗嘱上的打印内容一边填写并读出自己填写的内容,吴先生写完后,两位见证人分别出现在另一人录制的画面中签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两份分别录制的遗嘱视频是否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有效要件。该案中,吴先生的继承人提交了两份录像,这两份录像为两位见证人在吴先生订立遗嘱时分别持手机录制,系同一时间、同一场景形成,符合录像遗嘱形式要件中“在场”的规定。虽然两位见证人的肖像未曾同时出现在同一份录像画面,但两份录像内容相结合可以认定吴先生订立遗嘱时有两位见证人在场,符合录像遗嘱关于见证人人数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录像中吴先生宣读了书面遗嘱的全部内容,法律并未禁止在订立录像遗嘱时宣读、写读、念读,只要吴先生表述清晰,即不影响录像遗嘱的有效性。
 
因此,法院认定两份录像视频组成了一个合法有效的录像遗嘱,即该录音录像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应为有效,各方均应按照遗嘱内容恪守履行。最终,通州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吴先生订立遗嘱的效力。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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