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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分手后欲追回赠送前任的手机,法院不予支持
新京报 记者 左琳 编辑 刘倩
2022-12-02 23:28
小王在与小杨恋爱期间赠与对方钱款和手机,前述财物均属于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涉案钱款和手机已经交付小杨,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小王在没有法定撤销赠与情形的情况下主张追回财产,于法无据,故法院对小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12月2日,新京报记者获悉,此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一起前情侣间经济纠纷案为例,详解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是否需要返还问题。

小王与小杨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现已分手。小王称恋爱期间,其分别于2019年2月14日、2月21日、4月6日向小杨转账1300元、1000元和2000元,并于2019年3月30日,花费3999元为小杨购买华为手机一部。后二人分手,现小王起诉要求将其之前赠与小杨的款项和手机要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关于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赠与人只有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或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撤销赠与。

本案中,小王在与小杨恋爱期间赠与对方钱款和手机,前述财物均属于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涉案钱款和手机已经交付小杨,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小王在没有法定撤销赠与情形的情况下主张追回财产,于法无据,故法院对小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法官助理高艺林解释,关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是否需要返还,不同情况下答案自不相同。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此系增进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则不应当要求对方返还。比如“520”“521”“1314”等线上转账或红包,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除非相反证据证明外,该款项应视为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

但若是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一般来说,是不同于一般赠与的,该赠与基于恋爱关系而产生,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而实施的赠与。比如,一方赠与另一方婚房的首付款300万,则属大额财物范畴。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解除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高艺林提醒,在恋爱过程中,为维持恋爱关系,恋人间难免会互赠财物或者发生转账。但作为成年人,面对感情应当保持理性态度。同时,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保护好自身合法权利。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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