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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女性尊严,海淀法院以案释法
新京报 记者 薄其雨 编辑 刘倩
2022-11-24 20:56
申请人还可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但该项禁令属于作为禁令,执行起来难度更大,因此法官会考虑作出该禁令是必要的和可执行的。
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家庭暴力具有持续、频繁、隐蔽的特点,深刻地威胁着部分女性的身心健康。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国家不断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颁布后,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其他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遭受家庭暴力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1月24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普及。
 
丈夫将妻子及丈母娘殴打致伤,妻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法院支持

申请人刘某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对自己实施了家庭暴力。2022年3月10日,李某将刘某及刘某母亲殴打致伤,报警后,公安机关鉴定刘某构成轻微伤,刘某母亲构成轻伤二级。目前,李某处于被取保候审阶段,因此刘某向法院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海淀法院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陈述、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出警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存在较大可能性,申请人的前两项请求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予以支持。另结合对双方的询问内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具备迁出住所的现实条件,考虑到公安机关已经对被申请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此第三项请求不符合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需满足必要和可执行条件
 
法院介绍,根据《反家暴法》第二条及《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冻饿等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另外,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也可被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法条未穷尽列举侵权方式,加害人实施的行为客观上对受害人造成了身体或者精神上的侵害,均可能被视为家庭暴力。
 
法院表示,申请人可以通报保留在公安机关的资料,在诊疗机构的资料,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妇联、公益机构等单位组织的资料,以及当事人自行制作的资料证明自身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人民法院即可对相应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与此同时,申请人还可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但该项禁令属于作为禁令,执行起来难度更大,因此法官会考虑作出该禁令是必要的和可执行的。
 
法院解释,必要性指家暴行为或危险的程度须达到只有通过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才能予以阻止的情形。家庭暴力存在不同程度,若被申请人在经有关部门训诫后,有较好的认错态度,其本人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以及较好的情绪控制能力,则可认定其危险性较低,无需通过责令其迁出住所的方式对其申请人进行保护。而当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程度较重,频率较高,对申请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时,则可认定存在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的必要性。
 
可执行性主要包含两层考量因素,一是考虑被申请人是否有其他居所居住,二是考虑责令其迁出是否对其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若被申请人无其他居所,或者存在身患疾病、年事较大导致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均不宜责令其迁出住所。
 
反对家暴,人人有责。最后,法院呼吁,为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需要每一个人的遵守与维护。
 
新京报记者 薄其雨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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