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客户端

好新闻 无止境

立即打开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员
新京报 记者 陈琳 编辑 刘梦婕
2022-09-26 13:36
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新京报讯(记者陈琳)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风险、分析研判、解决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月调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企业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要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及履职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同时,依法明确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可以为专职或兼职人员。《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类型。未达到食品安全总监配备要求的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本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赵琳

来阅读我的更多文章吧
陈琳
新京报记者
记者主页
展开全文
全文
0字
您已阅读
%
打开新京报APP 阅读更多精彩资讯
相关推荐
北京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在助餐点就餐,每日可获5元补贴
北京
中国品牌 十年筑基|法律法规保驾品牌崛起壮大
商业
“杏家春”1批次山西杏花酒酒精度不合格
酒业
汇总|北京新增1例本土确诊,一批进口火龙果外包装核酸检测阳性
时事
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6月15日上线
财经
市场监管总局: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一看点
上海市监局:未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
第一看点
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拟表彰人选(集体)名单公示
第一看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
第一看点
北京网络餐饮新规实施,外卖平台引导商家贴封签
食品

新京报新闻报料电话:010-67106710 (24小时)

新京报报料邮箱:67106710@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