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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多次出轨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出轨者赔付精神损害费用6万元
新京报 记者 薄其雨 编辑 郭懿萌
2022-02-09 11:27
法官表示,《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之举,就是为了突破原有的局限,扩大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让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2月9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依据《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的“其他重大过错”的新规定,认定婚内多次出轨行为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由过错方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最终,上述案件中婚内出轨方被判赔偿另一方精神损害费用6万元。


庭审现场。海淀区人民法院供图


丈夫起诉离婚,妻子称丈夫婚内出轨并要求赔偿


新京报记者获悉,黄某与梁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黄某称,婚后初期,二人也曾如胶似漆,无话不说。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相互了解的逐渐深入,二人性格以及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凸显,无法调和。双方常因琐事争吵不休,黄某疲于应对,曾于2019年提出离婚,虽未能获得支持,但此后夫妻感情仍未能修复,无奈之下,黄某只得二次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梁某到庭应诉后表示,其同意离婚。但离婚的真正原因并非黄某所称的双方常因琐事争执,而是黄某出轨成瘾,婚内屡屡犯忌,知错不改。黄某婚内出轨行为虽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但由于其婚内出轨的次数较多,已然构成了对梁某的严重伤害,应当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规定,黄某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黄某对于梁某的指控最初矢口否认。梁某为此提供了黄某在几个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黄某进行询问后,黄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黄某也表示希望通过当庭道歉的方式获得梁某的谅解,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黄某多次出轨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深深伤害了梁某的感情,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应由黄某对梁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案中,梁某主张黄某赔偿10万元,但结合黄某的过错程度、黄某的实际收入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由黄某赔偿梁某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当事人进行陈述。海淀区人民法院供图


法官释法:何为“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


法官介绍,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多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此前《婚姻法》中仅列举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且赔偿标准不明确,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的效果只起到了有限的作用。


事实上,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在现今已非个案。曾有学者对2000年以来的出轨问题进行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出轨率较此前呈上升趋势。这与出轨行为的隐蔽性较高、过错成本低、证明成本高有很大的关系。如果继续放任此种趋势蔓延,将既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法官表示,《民法典》增设“其他重大过错”之举,就是为了突破原有的局限,扩大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让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俱进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通过比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列举的四种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将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有针对性、有条件地纳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对过错方施以惩戒。


此案中黄某的行为虽未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通过梁某的证据以及黄某自身的陈述,均可以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梁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过错程度、家庭收入以及惩戒效果等因素进行酌定。


编辑 郭懿萌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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