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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核心是公平竞争,不能用传统观点看数据反垄断
新京报 记者 郑伟彬 编辑 张笑缘
2021-12-22 09:59
不能用传统的经济思路来看待互联互通。

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图/pixabay 


新京报讯(记者 郑伟彬)“互联互通”持续成为互联网领域的热点议题。日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


当前平台互联互通有哪些难点?互联互通的“互”字如何体现?接下来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就此,近日,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联合新京智库举办主题为“互联互通,怎么‘畅通’”的研讨会。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单位的多位专家学者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互联互通定义和边界需要明确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认为,首先需要厘清互联互通的概念。对这一概念的认识,至少可以从三个角度切入。首先,互联互通是否需要区分主体?适用对象是所有主体还是特定主体?比如,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英国执法部门目前关注的“拥有战略性市场地位的企业”,德国新法中的“具有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力的平台”。


其次,互联互通是否需要区分不同的主体关系?比如A和B的互联互通,两者是横向竞争关系,纵向互补关系,还是既非横向也非纵向的混合关系?不同关系场景下的互联互通,评价方法应该有所差异。


最后,互联互通可能还涉及分层问题。借鉴业界对云计算服务模式的分层思路来看,至少可以大致区分为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PaaS(平台即服务)、SaaS(软件即服务)、DaaS(数据即服务)几个不同层面,互联互通在基础设施、平台、软件、数据等不同层级的适用上也应该有所区分。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认为,当前的互联互通首先要解决制度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行业领域的监管、原则、方法拿到市场监管里面要怎么做。同时,互联互通的相关讨论,应该是基于行业或产业的发展进行。在这方面,互联互通的定位、目标和方向都是清晰的:第一是安全,第二是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第三是便利消费者。


不过,陈兵承认,实现互联互通过程中的一个理论争点和实操难点在于,如何将行业与市场统筹下的互联互通与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权进行统合。从目前的情况看,相关的理论研究不足以支撑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在互联网经济场景下具体的范畴和实践边界有没有发生改变以及如何应对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范明志则认为,今天的互联互通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因为平台的建设初衷就是为了建立起各自的领域、各自的“王国”。


讨论互联互通,首要的问题是界定这些平台在数字世界中是怎样的地位,它们和国家、用户之间是怎样的关系,自身的权利边界又在哪里。平台是企业建设的,那么是否意味着平台上的所有规则,包括数据迁移都是企业说了算。同时,我们是否还能用治理传统企业、传统经济的方法来看待互联互通。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让我们看清互联网平台的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界限。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李新社表示,互联互通需要逐步推进,不是数据的放开,不能用传统的经济思路来看待互联互通。在互联互通的时候需要对数据分级分类,对数据资产进行确权,在保护互联网企业利益的同时创造新的网络价值。互联互通后,流量可能就不会是最具商业价值的东西,而特色服务和特色应用可能是网络用户的首选。


互联互通不涉及平台经营问题


知名互联网学者、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表示,首先,互联互通的目的在于培育更多的竞争者,让竞争者能够进入市场。现在实施互联互通的主体应该以大企业、平台型企业为主。


其次,互联互通的另一目的在于让具有互补性的产品进入市场。因此,在实施互联互通的第一阶段,具有替代性和有竞争性的产品之间不应该进行互联互通,比如支付平台间就不必进行互联互通。最后,互联互通要考虑到数据的最小化原则,也就是对“充分、相关以及以该个人数据处理目的之必要为限度进行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杨东认为,互联互通必须得推进。平台是新的生产组织,数据是生产工具、生产关系、生产要素,是新的生产革命、新的生产力的核心。平台不打通、数据不开放,将会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数据不流动、不共享,将导致数据生产要素不能够实现成长,数字经济就无法产生价值。


同时,杨东强调,不能将互联互通问题泛化,互联互通主要还是解决消费者利益问题、选择性问题、便利性问题,比如对支付平台的选择,这是市场问题,而非互联互通问题。


范明志同样强调,互联互通是指消费者对各平台的进入、跨越不应该受到阻碍,而在经营层面上各平台是相互独立的,不应当互联互通的,比如对于支付平台之间肯定是不能要求互联互通,除非企业自愿。互联互通问题所讨论的是,平台被用于公共服务时,不能因为与自身经营领域存在竞争关系而不允许这个平台为消费者所利用。比如高铁公司也存在其他一些业务,假设我们坐高铁去某地签订业务合同,不能因为这个合同与高铁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就不让我们坐高铁。


互联互通不是流量的争夺


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关不羽认为,按照当前互联互通的说法,其实核心就是流量的争夺,因此,也就不存在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不能互联互通的问题。


其次,从法律渊源上看,互联互通是依据反垄断法中涉及互联互通的来源,一是电信领域的互联互通,带号入网是最早的数据迁移;二是银行之间的互联互通,也就是支付渠道的互联互通。因此,互联网领域支付渠道的互联互通,也应该是同样允许的。


最后,谈论互联互通不脱离过去所有的法律框架,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管理不能采取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原来在实体经济当中已经确立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地位,不能到互联网管理时就变了。


关不羽表示,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国家,也不是说企业做大了就要惩罚你。体量大不是进行反垄断的理由。


对此,范明志认为,不同制度的国家其对垄断行为的认定存在不同。同时,社交媒体和电商平台在表面上看似乎属于不同的领域,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应当以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为主要标准,而不是看企业的主体经营范围是什么。


如果社交媒体与电商媒体形成了竞争关系,或者说社交媒体背后的电商企业或电商经营业务与外部某一个电商形成竞争关系,这种社交媒体就有可能成为一种竞争工具,从而影响这两个电商业务之间的竞争,也就有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陈兵同样表示,数据领域的反垄断跟传统线下反垄断不同的地方在于,数据算法的双轮驱动和数据算法所形成的生态型垄断。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流量的争夺问题。数据本身的非竞争性、可复用性,加上算法之后,即使在传统领域看到的直接竞争关系,哪怕是存在间接竞争关系,但是在互联网场景下,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也是在不断弱化的。平台可以通过对数据的持有,形成一个所谓的围墙花园。


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数字平台经济的规制态度不一样。欧盟采取比较严格的“用户主义”,美国强调一种“市场主义”。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之下定位是不一样的,所以对平台经济领域的数据反垄断,其出发点不一样。数据不是一个简单的流量问题,数据所承载的价值在被挖掘之后,可能产生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当然也很有可能产生一种高度创新的效果。这在当时可能是无法预见的,只是出来之后才会知道。所以,不能用传统观点看待数据领域的反垄断,“这也是我们提倡数据互联互通的原因”。


记者 | 郑伟彬
编辑 | 张笑缘
校对 |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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