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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转账备注订金而非定金,法院判决出租人返还租客一万元
新京报 记者 薄其雨 编辑 左燕燕
2021-10-28 21:00
法院认为,在田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在款项交付时,对该1万元的性质明确约定了定金处罚条件的情况下,其主张定金权利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商谈租房时,周先生向出租人转账1万元,由于双方最终未签订租房合同,故周先生要求退还此前转账,但出租人以“转账是所交定金”为由拒绝。周先生遂将出租人诉至法院。10月28日,新京报记者从海淀法院方面获悉,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出租人退还周先生订金1万元。

 

原告周先生诉称,2020年1月13日,他看到出租广告,便与出租人田女士取得联系询问租房事宜,次日给田女士微信转账1万元,备注“订金”二字,田女士同意并接收转账。但是最后由于双方未签订租房协议,周先生要求田女士返还所转账的金额遭拒,因此诉至法院提出“要求退还订金”的诉请。

 

被告田女士辩称,不同意退还1万元。此前她已经告诉过周先生,租房之前要交定金,不是订金,之后周先生转过来1万元。转账时写的是订金,当时已提出周先生写的是“订金”,应该是写“定金”,周先生称写了错别字。

 

虽然双方最终没有签订租房合同,周先生也未成功租房。但田女士认为周先生交的是定金,所以不同意退还。

 

庭审中,经当庭查看双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显示周先生在与田女士谈及该1万元的支付事宜时,两次使用“订金”字样,田女士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且双方未就该款项性质有过明确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在周先生向田女士转账支付1万元时,双方并未达成确定性的、在将来特定时间内要签署租赁合同的合意,因此谈不上有需要担保的特定行为。其次,在短信和微信里,周先生均将该1万元写作“订金”,而非“定金”,应当说,无论是从字面含义理解,还是从交易习惯解释,该两者的含义都是明显不同的。

 

田女士从未就此提出过异议,且当即接收了该1万元。故在田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在款项交付时,对该1万元的性质明确约定了定金处罚条件的情况下,其主张定金权利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现周先生要求田女士退还1万元订金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田女士退还周先生订金1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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