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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三包新规:动力蓄电池等出现质量问题,7日内应免费退换
新京报 记者 陈琳 编辑 胡闲鹤
2021-07-27 20:03
三包内换车限定条件由累计修5次缩减为4次。

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琳 实习生 王垚)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第43号令,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汽车三包规定》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规定,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


发动机、动力蓄电池等出现质量问题,7日内应免费退换


记者梳理发现,相比2013年实施的《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将实施的新规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首先是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2013年的规定中,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新规中新增了退换条款,规定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生效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同时,明确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车时,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包括车辆登记费用;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和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等。


三包内换车限定条件由累计修5次缩减为4次


通过降低使用补偿系数,进一步减少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的使用补偿费。按照2013年实施的规定,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新规中明确,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同时,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


另外,新规中,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修理者履行三包责任时能够核实购车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及时免费补办。


动力蓄电池等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


适应产业发展和消费升级需要,新规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调整范围。针对家用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况,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新规还要求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明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供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参考。


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保护皮卡车消费者权益,促进皮卡车行业快速发展;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


此外,针对家用汽车三包工作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强化生产者的质量责任,要求生产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经营者,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另外,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鼓励有关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便于利用第三方专业资源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三包争议处理服务,同时降低行政和司法成本等。


新京报记者 陈琳 实习生 王垚

编辑 胡闲鹤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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