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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严查企业生产标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
新京报 记者 刘欢 编辑 李严
2021-06-30 16:08

新京报讯(记者 刘欢)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提出,酱油、食醋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不得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或类别。

 

公告显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7—2018),酱油是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小麦粉和/或麦麸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酱油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食醋是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食醋生产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酱油和食醋产品应当真实合法标注食品标识,在标签醒目位置清晰标注“酱油”“食醋”等标准规定名称,真实准确标注各种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或类别。

 

公告还要求,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酱油和食醋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酱油和食醋产品抽样检验。

 

新京报记者 刘欢

编辑 李严 校对 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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