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淋姝)74岁的北京男子宋先生在羽毛球比赛中被一球友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导致右眼受伤,后宋先生将该球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月4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新京报记者从法院获悉,这是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民事案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4月28日,原被告双方参与的羽毛球比赛公共视频截图。朝阳法院供图
羽毛球比赛致眼睛受伤,男子向球友索赔医疗费
据朝阳法院介绍,74岁的宋先生和48岁的周先生皆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2020年4月28日9时,宋先生和周先生与其他4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
事发后,周先生陪同宋先生前往医院就诊,宋先生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后宋先生入院接受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宋先生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后宋先生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8570余元。
庭审中,宋先生诉称,周先生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大力扣球,致使其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即使周先生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周先生辩称,宋先生已经70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受伤前宋先生已连续参加3场比赛,应当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周先生还强调,其与宋先生无直接接触,其并非故意用羽毛球击伤对方,比赛中也未明确规定在哪些区域可以发力,因此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宋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周先生实施加害行为与宋先生身体受到伤害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对此,周先生称,《民法典》已于1月1日实施,应当适用其中的“自甘冒险”规定,即宋先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法院:参与对抗性体育运动,原告应当具有对风险的预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而宋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此外,法院认为,此案中,周先生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亦不具备《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案涉情形该如何定责已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甘冒险”规则)予以明确规定,故案件不具有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
最终,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宋先生表示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
公开资料显示,“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