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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招聘平台员工售卖简历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新京报 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李劼
2020-12-04 15:15
自2013年7月至今,北京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公诉案件75件,涉案人员达104人。

新京报讯(记者 吴淋姝)12月4日,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当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上表示,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过去主要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等传统静态信息为主,如今,包括征信、定位、行踪轨迹、住宿、房屋产权在内的动态信息被收集、泄露的情形亦时有发生。

 

12月4日,北京三中院召开“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北京三中院供图


12月4日上午,通报会上,北京三中院称,自2013年7月至今,北京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公诉案件75件,涉案人员达104人。

 

其中,一起“招聘平台员工售卖个人简历信息”的案例显示,2016年3月至10月,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申某、李某利用该公司的漏洞,私自将公司的15万余条个人简历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其中,有10万余条被余某某非法获取。同年10月20日,申某、李某、余某某被抓获归案。

 

申某、李某因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余某某因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后申某、余某某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报会上公布的“物业员工窃取业主信息”案例显示,2014年1月至3月间,欧阳某与徐某多次接触,商谈购买北京某小区的业主信息。后徐某伙同其他3名被告人,于2014年3月的一天,非法进入其所在单位——朝阳区某小区物业公司,从公司电脑上窃取业主信息4000余条,并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欧阳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包含欧阳某在内的上述人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欧阳某等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后欧阳某、徐某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显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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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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