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17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对建院两年以来的网络肖像权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其中,被侵犯肖像权的当事人中,98.7%是名人。
法院供图
福布斯百人榜中23人起诉维护肖像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肖像权案件,截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占比约65.4%,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根据通报显示,利用网络侵害肖像权案件呈现以下特征:
首先是被侵权方主要集中在名人领域。据统计,在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中,约98.7%的被侵权方属于演艺领域,体育领域、文化领域亦有所分布。绝大多数被侵权方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不具有社会知名度的普通权利人仅占0.4%。
在互联网起诉的社会公众人物,既有获得过金棕榈奖、金鸡奖、百花奖等国内外各类影视奖项的演艺明星,也有知名主持人和家喻户晓的奥运冠军,其中入选2020年度中国福布斯名人榜前20位的有9人,21至50位的有6人,51至100位的有8人。
法官介绍说,公众人物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频发,一方面体现出侵权行为人传播肖像时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权利人肖像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具有较高价值。
其次,根据通报显示,作为实施网络肖像权的侵权方,美容、化妆品行业居首,占比33.5%,其次为医疗和服装服饰行业,各占比6%,珠宝行业约占比3%。其他侵权行为人广泛分布于教育、旅游、健身、金融、游戏等行业。肖像使用与公众人物在影视剧、综艺节目中的角色形象,以及日常生活中的人物设定等因素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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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广告、售卖明星同款商品易侵权
从使用场景上看,84%的肖像被使用于微信公众号中,主要以文章配图的形式展现;15%的肖像被使用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网络店铺,以及企业官方网站或微博中,以商品或服务推介方式展现。
此外,软文广告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的情况尤为突出。互联网法院受理的侵害肖像权纠纷中,约50.8%的侵权行为方式以软广的形式出现,其中微信公众号中的软广宣传占比最多。
上述情况,均体现出侵权行为人未意识到需要以权利人许可作为使用肖像的前提。部分侵权行为人则以肖像传播影响较小、已经及时删除等理由作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抗辩意见。可见侵权行为人对肖像权是否属于公民基本权利,哪些行为构成侵害肖像权,以及侵害肖像权后须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
编辑 刘倩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