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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开庭:律师披露庭审3大争议焦点
新京报 记者 程亚龙 编辑 李劼
2019-05-20 19:40
该案“第一被告”林永祥的辩护律师邓学平、葛绍山称,庭审从9时持续至17时,该案未当庭宣判。

新京报讯(记者 程亚龙)今日(5月20日),备受争议的连云港版“我不是药神”案二审,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第一被告”林永祥的辩护律师邓学平、葛绍山称,庭审从9时持续至17时,该案未当庭宣判。

 

2018年8月3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一人被判处缓刑,三人免于刑事处罚。

 

此前,上述两位辩护律师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将坚决为香港籍商人林永祥做无罪辩护,“跟陆勇案一样,林永祥没有销售行为。”

 

今日,邓学平向新京报记者介绍称,庭审过程中,林永祥在做陈述时,情绪比较激动,特意问了家属有无到场,并称“希望家人不要以他为耻,他没有做伤天害理的事儿”。

 

邓学平律师称,涉案药品在香港可以合法销售,林永祥只是在香港帮助中转和兑换货币。每瓶药收取3美元的固定酬劳,这是正常的劳动报酬,而非销售利润。一般而言,销售利润具有波动性特征,林永祥的收入不具有波动性。另外,销售利润一般是从买家处获得,而林永祥的收入是印度人支付。

 

一审判决书显示,关于林永祥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参与销售假药,只是中转并收取服务费”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永祥明知涉案药品不能在境内销售,仍然让他人夹带入境进行销售,收入货款,属于销售行为。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邓学平律师称,在辩论环节,除了针对“林永祥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进行辩论外,还针对存在争议的“林永祥是否为印度药商的代理人”、“销售金额的认定”等问题进行辩论。在邓学平看来,未经批准进口的印度仿制药虽然被拟定为假药,但延缓了癌症患者的寿命。这次庭审既是一场专业技术的攻防,又是一场法理与伦理的碰撞。而生命权、健康权与药品管理秩序的法益冲突及其价值取舍,以及背后渗透的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其意义超越了法条和个案本身。


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编辑 李劼 校对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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