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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拍卖方式倒卖战国等时期文物,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等4人被判刑
新京报 记者 陈璐 编辑 张磊
2026-06-12 11:19

新京报讯(记者陈璐)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一起涉倒卖文物罪案件中,某拍卖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员工在明知部分被征集文物来源非法、国家禁止经营的情况下,伪造报审材料,骗取文物行政部门拍卖许可,以拍卖方式倒卖战国、汉、唐、元等多个时期铜镜。

 

案情显示,某拍卖公司2017年7月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为某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为某拍卖公司股东,被告人户某某为某拍卖公司员工。

 

2018年至2020年,某拍卖公司共举办7次拍卖会,展出拍品2000余件,部分拍品没有合法来源。其间,李某某等3人作为某拍卖公司主管人员,以该公司为掩护,在明知部分被征集文物来源非法、国家禁止经营的情况下,指使员工户某某伪造报审材料,骗取文物行政部门拍卖许可,以拍卖方式倒卖战国“四山纹镜”二级文物1件,汉代“四乳四神纹镜”、汉代“规矩镜”、唐代“十二生肖八卦镜”、元代“宝相花镜”等三级文物4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二级、三级文物禁止私人买卖。青铜镜是古代社会文化与艺术的结晶,见证着中华文明的传承与演变。以本案中的战国“四山纹镜”为例,其作为楚式铜镜典型代表,是研究战国时期社会生活、手工业技术、金属资源流通和楚文化的重要实物。

 

2024年9月17日,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拍卖公司及李某某等4人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2025年4月3日,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某拍卖公司罚金十五万元;判处李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为消除拍卖公司再犯可能性,检察机关与文物行政部门座谈会商,推动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该拍卖公司作出吊销文物拍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使该案成为全国首例因倒卖文物吊销拍卖企业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案件。

 

编辑 张磊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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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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