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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动自行车号牌满十年仍上路需延期,交管部门详解申请方式
新京报 记者 裴剑飞 编辑 张牵
2026-06-02 11:23

新京报讯(记者裴剑飞)今天上午,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部分上牌较早的电动自行车即将到达号牌的十年有效期,交管部门提醒市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应申请延用,届满未申请延用,仍上道路行驶,属于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


市公安局交管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许永辉表示,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电动自行车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携带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等材料到各区公安交管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延用登记。


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用,仍上道路行驶,属于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按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许永辉表示,市民朋友要关注电动自行车登记日期,登记满十年的,要依法申请办理延用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用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那么电动自行车延用登记应该如何办理?在发布会上,市公安局交管局车辆管理所副所长王鹏也进行了介绍,他表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间即将满十年的,应当在十年届满前九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办理延用登记。


在操作流程方面,办理车辆延用登记时,需携带车辆所有人身份证、行驶证并现场交验车辆。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工作人员对车辆的外观、整车编码等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验核对,对不存在车辆改装情形符合要求的办理车辆延用登记,并重新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行驶证。另外,如电动自行车距初次注册登记时间已经超过十年(2016年5月以前登记),现在仍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在今年8月31日前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车辆延用登记。


编辑 张牵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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