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裴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荷兰伊拉斯姆斯大学法学博士、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包括:数字司法、电子数据证据、网络犯罪治理、涉外数字法治等。著有《数字正当程序:网络时代的刑事诉讼》《刑事跨境数据取证:边界重构与制度革新》等。
在不少人的惯性思维里,“网络犯罪”仍然带着某种“硬核”的技术标签:黑客入侵、数据泄露、暗网交易,似乎这一切只会发生在普通人较少触及的领域。但在过去的二十年间,随着数字技术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这个概念已经发生了深度泛化。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整个社会运行的底层结构。在这个背景下,几乎所有类型的犯罪都具备潜在的触网特征,这在很大程度上重塑了几乎所有犯罪的发生方式与治理逻辑。从电信诈骗到网络暴力,从数据滥用到虚拟财产侵害,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热点案件提醒我们,传统犯罪已经借助数字技术实现了低门槛、跨地域、大规模的多重形态。一个诈骗团伙可能分布在多个国家,受害者遍及不同社会阶层,资金通过复杂的数字路径流转,犯罪证据则散落在不为人知的云端服务器之中。网络犯罪的这种结构性变化,对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传统犯罪治理模式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崛起也在不断冲击社会的信任机制。传统社会“眼见为实”的逻辑正在分崩离析,在日新月异的AI技术面前,普通人已经无法通过声音、图像乃至视频来分辨真伪。面对这一系列挑战,普通人如何加强自我的防范意识?企业、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治理责任?全球各国政府和机构如何协同合作,构建数字时代的“法律防火墙”?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炜。作为长期深耕法律与数字技术交叉研究的学者,她不仅在国际电信联盟(ITU-D)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标准的制定,更在不断反思技术跃进背后的伦理边界与治理逻辑。在她看来,在数字化转型的时代,网络犯罪治理既需要传统立法层面的“制度之治”,也需要以技术导向为核心的“标准之治”,更离不开引导科技向善的“伦理之治”。
网络犯罪性质之变
新京报:你主持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和网络犯罪密切相关。在你看来,近年来,网络犯罪最本质的变化是什么?它和传统犯罪相比,发生了哪些结构性的转变?

裴炜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新京报记者 王远征 摄
裴炜:如果把时间回推到本世纪初,我们所说的“网络犯罪”更多还是一种狭义理解,主要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计算机系统、计算机数据直接相关的犯罪,也就是典型意义上的网络犯罪。
但在过去二十年间,网络犯罪的概念趋于泛化。如今的网络犯罪涵盖范围极广,随着社会全面数字化,几乎所有犯罪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触网”特征。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作为一种传统的诈骗罪,在介入网络与数字技术后,其行为方式、组织模式、传播路径乃至底层逻辑均发生了转变,实现了从传统犯罪向新型犯罪的更迭。因此,在这项研究中我一直强调,当前的网络犯罪在某种程度上已等同于所有“触网犯罪”,甚至约等于所有犯罪。

电影《来电不善》(2012)剧照。
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前网络犯罪与传统形态相比,已经发生了明显的结构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超地域性。传统犯罪是基于物理场域展开的,其证据规则与诉讼规则也都立足于特定的时空范围。以传统凶杀案为例,证据、嫌疑人、被害人以及涉案财物通常集中在一个相对明确的时空范围内,刑事诉讼规则也围绕此展开。但在网络空间中,地域性特征正在弱化。越来越多犯罪的连接点已经与地域脱钩,犯罪者、被害人、财产流向、犯罪工具以及服务器可能分处不同省份,甚至跨越国界。这种普遍现象对传统刑事司法的管辖制度以及司法协作机制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第二是超规模化。传统犯罪通常受制于行为人的行动能力、时空条件和传播半径,因此其影响范围、被害人数和扩散速度总体上是有限的。但数字技术介入之后,很多犯罪迅速演变为可以批量化、自动化、规模化实施的行为。这一点在电信诈骗、网络暴力、侮辱诽谤、虚假信息传播等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比如传统诽谤通常影响范围有限,而在网络平台上,一条诽谤性信息可能在极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和扩散,迅速形成大范围的舆论伤害。再比如电信网络诈骗,往往并不是针对某一个特定对象,而是借助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撒网式”侵害。可以说,当前很多犯罪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局部性个案,而越来越呈现出一种“超大规模治理”的面貌。
第三是多维度化。过去我们处理犯罪,主要面对的是现实社会中的人、财物、行为和证据。现在则不同,数字技术实际上塑造出了一个与现实社会并行、同时又彼此交织的数字社会。在这个数字社会中,存在数字身份、虚拟财产、平台账户、数据痕迹、算法标签,甚至还有生成式人工智能制造出来的大量拟真内容。这些并不只是抽象的虚拟存在,而是会反过来作用于现实社会中的行为、关系和风险。因此,今天的犯罪治理已经不能只关注现实世界中的行为本身,还必须同时面对现实社会与数字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数字正当程序:网络时代的刑事诉讼》
作者:裴炜
版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4月
最后,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犯罪治理呈现出“超垄断性”的特点。这里所谓“超垄断性”,是指过去主要依靠国家机关、特别是公安司法机关主导推进的犯罪治理模式,正在面临深刻调整。因为当犯罪越来越具有跨平台、跨领域、跨地域、高技术和大规模的特征之后,仅依靠国家机关已经很难实现实时、全面和有效地应对。例如针对网络暴力、网络谣言这类问题,如果只是依赖公安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在事后介入,往往很难真正阻断其传播链条。因此,今天的犯罪治理越来越需要平台企业、网络服务商、技术提供者乃至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形成协同治理机制。
技术的挑战与平台的责任
新京报:技术的跃进对网络犯罪的治理带来了哪些新挑战?当AI能够高度模仿人的声音和面孔的时候,我们传统的“反诈常识”是否已经开始失效?
裴炜:这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难题。因为目前AI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而制度建设往往滞后于技术演进。在技术尚未定型、仍处于快速迭代的阶段时,我们很难立即提出一套完美的解决方案。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要完善刑事司法规则,已经无法仅靠校正某一项具体规则,或者增设个别条文来完成,而需要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作出更深层次、更具系统性的回应。

电影《猎屠》(2022)剧照。
生成式人工智能实际上从底层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机制。过去我们常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但现在会发现,“眼见”也未必为实。AI已经能够实现声音、动态形象,甚至结合亲属佐证的立体式呈现,这就意味着,社会信任关系赖以建立的基础正在发生变化。传统信任关系主要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往之上,而现在则越来越需要借助第三方主体的介入来提升信任度,例如第三方背书、基础技术认证,或者其他具有识别功能的标识性处理方式。这种变化本身就要求技术治理与行业治理形成更紧密的联动。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当下不仅在犯罪治理领域,而且在整个社会治理场景中,都越来越强调平台和服务提供者的治理责任。传统的信用关系已经很难仅凭个人力量,或者仅靠国家机关的单一力量来维系。因此,治理视角也在发生转变:谁掌握技术,谁占有数据优势,谁处于风险控制的关键节点,谁就应当承担更多的治理责任。在数字社会中,行业主体在碎片化、结构化数据的占有和处理上具有明显优势。因此,无论从数据还是技术角度看,企业和行业在防范新兴技术带来的信任缺陷方面,都应承担更多责任。
近年来,我们国家推行的一系列规则,虽然并不都是直接以打击犯罪为目标,但对弥补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的侵蚀,实际上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比如,要求AI生成内容必须进行标识。这种通过行业规制来压缩错误使用和滥用空间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任缺失的风险,强化信息交往的真实性基础,从而压缩技术驱动型诈骗等新型犯罪的生存空间。
新京报:如今在很多案件中,企业或平台不再只是“受害者”,而成为责任主体之一。为什么在网络犯罪治理中,企业、平台和技术服务商越来越被要求承担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会面临哪些问题?
裴炜: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总体而言,在数字社会中,谁掌握更强的数据控制能力、技术支配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谁就更有可能被纳入犯罪治理责任结构。过去在传统犯罪治理中,第三方主体通常只是一个相对外部的存在,国家机关才是打击犯罪的绝对中心。但在网络空间里,平台和技术服务商实际上已经不再只是中性的技术通道,而是在内容分发、账户管理、数据留存、异常识别和风险阻断中处于关键节点。正因为如此,它们越来越被要求承担责任,这背后反映的是犯罪治理结构本身的变化,意味着传统以国家机关为核心的垄断式治理模式,正在逐步转向一种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但与此同时,当行业主体越来越深地参与社会治理时,相关问题的复杂性也随之上升,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私关系如何协调的问题。比如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要求调取数据时,平台究竟应当配合到什么程度?从打击犯罪角度看,平台当然负有协助义务;但与此同时,平台还承担着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维护、商业秘密管理以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多重法定义务。这意味着,平台并不是单纯地向刑事追诉机关负责,而是处于一个多元义务并存,甚至可能彼此冲突的法律框架之中。真正困难的地方就在于,如何在这些义务之间进行协调,避免一边强调打击犯罪,一边又造成个人信息保护或者数据安全边界的失守。
这里面其实涉及的是一个典型的义务边界划定问题。目前,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都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并逐步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例如比例原则。也就是说,平台提供数据应当限于特定案件目的,明确数据类型,同时还应对提供方式、保存期限、使用范围等作出必要限定。换句话说,平台协助义务不能被理解为一种无限延伸的义务,而应当是一种受场景、目的和程序严格约束的协助义务。
其次,是责任配置如何分层的问题。因为今天的服务提供者类型非常多元,既有大型互联网平台,也有金融、医疗、交通、教育等传统行业中的数字化主体,还有大量新兴AI企业。它们在数据处理能力、技术实力、风险外溢性以及对用户行为的控制程度上,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责任承担上显然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就区分了一般处理者和具有“看门人”地位的大型处理者,后者在制度上需要承担更高程度的合规义务。这种思路其实很有启发意义。因为如果用同样的标准去要求那些正在进行数字化转型的传统中小微企业,往往会造成义务设定与能力基础之间的严重失衡,最终使制度要求流于形式,甚至被架空。因此,目前更合理的方向,应该是建立一种差异化、分层次的责任配置机制:对那些具有较强数据处理能力、技术实力和平台控制力的“看门人”企业,优先施加更高程度的合规义务和治理责任,由它们发挥核心治理和示范作用;而对于一般主体,则应更多采取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渐进式要求。
制度之治、伦理之治和标准之治
新京报:针对这种网络犯罪的新兴环境,目前我们有哪些治理方式?
裴炜:目前,数字化转型仍处于持续推进之中。对于犯罪治理而言,一方面需要规则体系保持必要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又必须及时回应技术进步和行业变动带来的新问题。因此,从总体上看,当前的治理工具大致可以从三个维度来理解。
在中观维度,我们仍然依赖传统的“制度之治”。也就是说,最基础的治理方式,仍然是通过立法和制度安排来进行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比如,202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它并不是单纯针对刑事打击,而是试图通过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性制度安排,把反诈责任分配到电信、金融、互联网平台、监管部门等多个主体之间。
但这种综合性立法通常涉及多个部门法领域,立法周期相对较长,不可能完全同步于技术变化。因此,在实践中,还需要配合网信、工信等部门出台的下位规则、配套规范和行业指引,通过前期调研、行业沟通和规则试行,逐步形成一种上下衔接、动态调整的制度体系。换句话说,制度之治仍然是治理的基础,但它本身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层次性和回应性。

裴炜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新京报记者 王远征 摄
在宏观维度上,我们观察到了伦理之治的兴起。数字社会治理不能只依赖刚性的法律规制。因为如果把规制做得过严,确实有可能压缩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的空间。所以,在数字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越来越强调,要在治理中保留一定的价值引导和柔性规范,这就是伦理治理的意义所在。
比如,我们现在经常提到“科技向善”,强调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透明度、公平性、安全性等要求,这些都属于典型的伦理治理资源。这些治理资源尽管不具有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强制约束力,但它们可以在技术发展与社会规范之间发挥一种“润滑剂”的作用,为不同国家、不同产业和不同场景提供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相较于法律制度的治理,伦理治理更强调多元参与、持续协商和前瞻引导,它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法律规则相对滞后的局限。
在微观维度上,标准之治成为新技术治理的重要构成。如果说伦理之治主要解决“应当朝什么方向发展”的问题,那么标准之治更多解决的是“这些要求如何具体落地”的问题。它本质上是一种以技术为导向的治理模式,即通过技术标准来约束技术本身。在这一维度上,通常是由技术开发者、行业组织以及具体应用场景共同参与推进。例如,围绕算法透明度、内容标识、数据接口、安全测试、风险评估等,都可以通过标准化方式形成更加统一的技术规则。它的优势在于能够把比较抽象的规范要求,转换为具有可执行性的工程要求,从而提升治理的可操作性和普适性。
总体来看,当前网络犯罪治理并不是依靠某一种单一方式在发挥作用,而是制度之治、伦理之治和标准之治在同步推进。三者分别从规则、价值和技术三个层面展开,相互补充、相互支撑,最终共同构成一个更完整的治理体系。
如何治理跨境犯罪?我们在生活中如何建立法律防火墙?
新京报:当犯罪分子躲在境外,而证据存在云端时,我们如何针对性地治理像缅北这样的跨境犯罪?

《刑事跨境数据取证:边界重构与制度革新》
作者:裴炜
版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5年7月
裴炜:在跨境犯罪治理方面,从个人层面看,首要任务仍然是增强防范意识并提高防范能力。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明显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力度。相关宣传旨在帮助公众树立防范意识,不仅要了解现有的电诈手段,更要关注其演进与更新趋势,从而保持长期的警惕性,例如对于资金处置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除国家机关开展的治理活动外,各大平台也都在通过风险提示、能力建设、反诈宣传等方式,为公众营造更系统的反电诈防范环境。
其次,在国家执法层面,跨境犯罪之所以难打,关键就在于它的“跨境性”。一方面,我们需要持续提升打击跨境犯罪的技术能力,加强对网络空间中隐匿身份、资金流向以及电子证据链条的追踪和固定。特别是涉及虚拟货币的查扣、追缴和后续处置,这在技术、立法和司法适用层面都仍然是一个有待继续突破的难点。另一方面,跨境犯罪往往同时牵涉多个法域,证据、人员、资金和平台接口分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这就使传统依赖单一国家执法能力的模式越来越显得不足。

电影《孤注一掷》(2023)剧照。
因此,打击这类犯罪必然要依靠国际协作。像缅北电诈问题之所以能够取得阶段性成效,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相关国家执法机关之间开展了更紧密的跨国合作和联动协同。现在,国际刑警组织也已经把网络犯罪列为重点工作领域之一,并通过其24/7协作机制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快速沟通、线索共享和数据库协同,以便在更短时间内完成信息对接、证据收集和联合打击。
在这个层面上,特别值得提到的是《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这一公约于2024年12月24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25年10月25日在越南河内开放签署。它是联合国框架下首个普遍适用的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核心功能就在于为各国围绕网络犯罪及电子证据开展合作,提供一个更稳定的国际法基础。中国一直是推动这一公约形成的重要参与方和倡导方,去年10月,我国已签署该公约,目前正处于后续批准流程。《公约》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电子证据调取、刑事司法协助、跨境数据合作、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了一个共同框架,对于协同不同国家和地区联动打击网络犯罪具有里程碑意义。未来,更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把公约框架下的合作机制真正落实下来,不断提升跨境打击网络犯罪的整体能力。
“在地域边界消失的网络空间,我们很难再说某一行为仅适用某个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同时一国自身的数字立法也难以将其效力仅及于本国境内,更毋庸提在国际普遍出现的利用网络空间扩展本国立法与执法管辖权的趋势。在此背景下,网络空间的犯罪治理无法忽略其他法域的相关法律制度,国际对话与协作的需求空前高涨。”
——摘自裴炜主持的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研究成果
新京报:你刚才提到,以技术治理技术的标准化治理是目前网络犯罪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可以介绍一下你在ITU-D(国际电信联盟发展部门)研究组的工作吗?除了法律和制度层面的修补,作为普通数字消费者,我们该如何在日益复杂的数字生态中建立自己的法律防火墙?
裴炜:国际电信联盟是全球电信与信息通信治理中非常重要的国际组织。与其他聚焦无线电、频谱和技术标准的部门相比,ITU的发展部门,也就是ITU-D,更关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发展不平衡问题,核心目标之一是推动“普遍且有意义的连接”,帮助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数字基础设施、能力建设、消费者保护和数字普惠等方面补齐短板。它通常通过发布研究报告、最佳实践、政策指南和开展全球性调研等方式,推动成员国提升治理能力,促进数字包容和普惠发展。

纪录片《陌生号码:高中短信诈骗疑云》(2025)画面。
我的相关工作正是在这一框架下展开。此前,我参与牵头的是ITU-D第1研究组Question 6/1关于“消费者信息、保护与权利”的研究工作;进入2026—2029研究周期后,新的Question 5/1又进一步将消费者保护、消费者赋能以及“有意义可及性”整合在一起,特别强调对残障人士和有特定需求群体的保护。这个方向的核心问题,就是在数字化环境下,如何有效保护用户免受各类风险和威胁,如何回应新型数字权益受侵害的问题,以及如何在技术快速演进的背景下,为脆弱群体和边缘群体提供更具包容性的制度保障。
网络犯罪本身就是对数字权益的重要威胁,因此也与这项工作密切相关。我们的团队尝试从政策、规则、行业实践和能力建设等层面,逐步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保护框架。每年团队都会基于各成员国、行业机构和学术界提交的贡献文稿,持续推进研究、形成阶段性成果,最终汇总为研究报告和最佳实践指南。这项工作一方面是在国际层面推动数字消费者保护规则的形成,另一方面也为中国将自身在网络空间治理、数字消费者保护、平台治理等方面积累的经验转化为国际表达、国际规则和国际话语,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和渠道。
至于普通数字消费者,我觉得在法律和制度之外,最重要的还是建立一种“日常化的法律防火墙”意识。第一,要有基本的验证习惯,尤其凡是涉及转账、验证码、账号异常、权限授权的事项,都不能仅凭一次联系就轻易作出决定。第二,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交易截图、平台通知、操作页面等数字痕迹,因为这些往往是后续维权最关键的基础。第三,要有最小授权意识,不轻易开放不必要的权限,不把所有生活场景都绑定在同一套数字身份之上。第四,也要尽量通过平台原生入口去申诉、举报和留痕,因为这通常意味着更清晰的责任链条和更稳定的救济路径。
裴炜谈法律与网络安全。
——同题问答——
新京报:如果能超越时间的限制,你最想和哪位前人或古人一起共事,完成一项研究项目?
裴炜:如果一定要选一位,我可能最想见福柯。福柯为法学研究提供了跳出传统框架的分析视角,帮助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权力运行和社会治理。我一直记得大学时第一次接触他著作时那种很强烈的思维冲击感。读福柯,最大的感受并不只是获得了多少知识,而是他会迫使你跳出原有的分析框架,重新理解权力、秩序、规训以及制度运行这些问题。对我来说,他最有吸引力的地方就在于,他不仅提出结论,更重要的是,他提供了一种完全不同的观察世界和组织问题的方式。所以我会特别想知道,他是如何展开研究的,又是如何一步一步形成那样独特的思维视角。如果能和他一起共事,或者哪怕只是近距离观察他的研究过程,我想都会是非常有意思的经历。
如果允许我再说一位,那我会很想见见波斯纳(Richard Posner)大法官。波斯纳展现了跨学科研究对法学发展的推动作用,为理论和实务的结合提供了重要参考。严格说来,他和我现在研究的很多具体内容未必直接相关,但他对我的吸引更多在于一种工作的状态和知识生产的能力。波斯纳横跨众多领域,同时又在司法实践中留下了非常深的印记,这种学术与实务之间的贯通能力本身就很了不起。再加上关于他高强度工作习惯的种种说法,也会让我很好奇:一个人究竟如何把自己的潜能发挥到如此高的程度,并且长期保持那样高效、高质量的研究和写作状态。某种意义上,这也是我很感兴趣的一个问题——一个学者或者法律人,如何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边界,同时又保持持续稳定的创造力。
新京报:你如何理解城市与学术的关系?北京这座城市和你的学术研究,有着怎样的关系?
裴炜:第一,法学本身属于社会科学,它与国家政策、制度演进和立法进程之间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北京在这方面具有非常独特的优势。很多最新、最前沿、最核心的法学信息,往往首先汇聚于这里。对法学研究而言,能否及时接触这些信息,实际上是能否开展有价值研究的重要前提。
第二,从我的研究兴趣来看,北京本身就是法学与数字化交叉融合的一块高地。这里汇聚了大量新兴产业,同时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很多新的政策、制度和治理模式都会率先在这里展开试验。这就为研究者提供了一块非常丰富的“试验田”。我们不仅能够观察新技术如何落地,也能观察制度如何回应技术、政策的包容边界在哪里、不同治理措施会带来什么实际效果。某种意义上,北京很像人文社科研究中的一个“现实沙盒”。
第三,北京还是高校和学术机构高度集聚的城市。学术研究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过程,持续的交流非常重要。在北京,很多高水平的学术研讨、跨学科对话和前沿讨论,往往在本地就可以实现。你能够很快接触到不同领域的专家,进入一个非常活跃的学术生态。这种环境对研究者的视野拓展和个人成长,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裴炜书单——

《风险社会:新的现代性之路》
作者:[德] 乌尔里希·贝克
译者:张文杰 何博闻
版本:译林出版社2022年1月
这本书对理解现代社会为何不断生成跨边界、不确定、难以归责的新型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启发意义。当前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很多问题——比如网络暴力、数据泄露、算法歧视、深度伪造——都已经不再是偶发性的个别事件,而越来越表现为一种系统性的社会风险。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这种风险的传播方式、扩散速度和最终后果,往往都具有很强的不可预知性和不可控性。面对这种风险化的犯罪现实,刑事司法应当如何回应,如何在风险防控与权利保障之间重新寻找平衡,《风险社会》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思考维度。

《科学革命的结构》
作者:[美] 托马斯·库恩
译者:张卜天
版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7月
这本书最重要的贡献,是提出了“范式转换”这一经典概念,对理解技术革命如何引发知识结构和制度结构的整体性变化,具有深远影响。我们今天谈数字革命、网络革命,不能只把它理解为数字技术的一次简单迭代,它实际上带来的是社会关系、人类认知方式、行为模式乃至治理体系的整体性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化带来的挑战,不只是某几条法律规则需要修改,而是整个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治理逻辑都在发生范式性转变,而这种变化最终会具体折射到法律条文、司法运行机制以及法学研究方法之中。库恩这本书对我的学术研究影响非常深,它使我始终意识到,面对新兴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不能只在原有框架内做局部修补,而要看到更深层次的结构转型。

*受访者曾承担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
记者/李永博
摄影/王远征
编辑/罗东
校对/赵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