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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拒不交还孩子还索要60万“抚养费”,被法院驳回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甘浩
2026-04-04 16:56
生效判决确定该子女抚养权在男方。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抚养费引发的案件:离婚判决将未成年子女判给父亲,母亲王某却拒不交还孩子,甚至在因拒执被“限高”后,反向法院起诉,以“无因管理”为由向男方索要60余万元抚养费。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严重侵害了男方的抚养权,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与宗某于201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判决确定婚生子宗某1由宗某抚养、宗某2由王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宗某要求接走宗某1遭到王某拒绝,宗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亦对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宗某1始终由王某实际抚养。后王某以无因管理为由,诉请宗某支付其实际支出的宗某1抚养费60余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抚养权判决,实际抚养行为侵害宗某抚养权、不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且王某非抚养费主张适格主体,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本案为离婚后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的纠纷,明确了抚养权履行及抚养费主张的裁判规则,对规范离婚后父母抚养行为具有引导意义。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权归属对双方均有强制约束力,父母应依法履行,一方拒不履行判决擅自抚养子女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无权向对方主张抚养费。同时,抚养费主张具有主体专属性,法定主体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无权代为主张。离婚后父母若对抚养权有异议,应通过变更抚养权等合法程序解决,而非拒不履行判决,此举既损害司法权威,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编辑 甘浩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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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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