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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店无证做医美,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新京报 记者 陈璐 编辑 张磊
2026-03-15 14:59

新京报讯(记者陈璐)随着公众审美提升,“颜值经济”成为消费新热点。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六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张某诉某化妆品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某化妆品店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仍为张某多次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医美服务,被法院判决需退还服务费且支付三倍赔偿金。

 

案情显示,张某在某化妆品店多次接受瘦脸针注射、隆鼻、面部填充等医疗美容服务,共计花费5万余元。其间,张某出现鼻部、面部长结节,表皮色素沉着和红斑等症状,多次修复后状况未见好转,后张某诉至法院。

 

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本案中,某化妆品店未经登记注册且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明知无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仍为张某多次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医美服务,隐瞒事实、虚假承诺。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某化妆品店向张某退还服务费5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15万余元。

 

编辑 张磊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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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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