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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997名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硬核守护 | 新京报快评
新京报 编辑 迟道华
2026-03-09 16:56
不合格父母,就该早点被“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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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不是绝对的。图/IC photo


997名不合格父母,被法院“开除”了。


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披露,2025年人民法院依法撤销997名不适格父母监护人资格,同比增长66.7%。


997名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国家层面对其作出的否定评价:这些人不配再做自家孩子的父母了。


法律上设立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孩子是家庭的孩子,父母是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但孩子也是国家的孩子,而非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不是绝对的,在必要的时候,为了孩子权益和成长,国家可以将其“拿下”。


关于哪些情况下可以依法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第一种情况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比如,现实中较为常见对未成年人的体罚、虐待行为,一旦情节严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父母监护人资格即应被撤销。


第二种情况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简单说就是,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而不履行,或者没能力监护也不委托他人。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实质处于监护空白的状态,人身、财产权益毫无保障。


还有一种情况,“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被涵盖。


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无论人身保护还是财产处置均如此。以财产为例,如果父母处分未成年人财产行为对其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可取消其监护人资格。


最高法报告还披露了另一个数字: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435份。抢夺、藏匿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伤害,一旦有上述行为的父母不悔改,人格权侵害禁令之后可能就是被取消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成长,监护人责任重大。近千名父母被取消监护人资格,意味着众多未成年人之前未得到监护人的有效保护,甚至受到伤害。这让人揪心。


同时,近千名父母被取消监护人资格,也意味着众多未成年人终于逃脱不合格监护人的“魔掌”。通过法院指定新的监护人,他们从此接受合格监护人的监护,健康成长将更有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并不能主动撤销不合格父母监护人资格,而是以“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为前提。有些时候,由于无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不及时,会导致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后果扩大。


根据民法典,“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此,民政部门应负起法律赋予的责任,如果一些人的行为已经显示他们不配做父母,那么,“拿下”他们就应该早点、更早点。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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