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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规定: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新京报 记者 裴剑飞 编辑 刘梦婕
2026-01-07 15:44

新京报讯(记者裴剑飞)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实施。近日,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获悉,在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方面,《条例》要求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必须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对停用、擅自挪作他用停车设施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条例》明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的原则,要求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必须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既有设施无法满足停放需求的,应及时改建、扩建或设置临时停放区域。对停用、擅自挪作他用停车设施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为进一步压实管理责任,《条例》规定,非机动车停车场产权单位、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维护停车秩序、协助清理废旧自行车主体责任;收费停车场应当公示价格,规范服务和管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维护工作,对违法停车行为依法予以劝阻、制止、报告。

 

《条例》明确了禁止停放区,主要包括人行道的禁停区、消防通道、盲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非停放区域等,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明确,将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提出落实安全责任的要求。

 

《条例》还规定,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此外,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停车和充电设施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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