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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案例:物业不得以限制使用门禁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新京报 记者 陈璐 编辑 白爽
2025-12-08 14:38

新京报讯(记者陈璐)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张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划定物业服务人催交物业费的合法边界,强调不得以限制业主使用门禁、电梯等影响正常生活的方式催收,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案情显示,张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9月,张某发现其因欠交物业费已被禁止使用所住单元电梯及门禁系统,与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其对电梯及门禁系统的使用功能。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本案中,张某欠交物业费的行为虽构成违约,但物业公司不应该采取不给业主激活门禁卡、限制使用电梯的方式催收。某物业公司对张某欠交物业费的违约行为可另行依法维权。

 

本案判决明确物业服务人应以合理合法形式催交物业费,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物业公司需通过合理合法方式催交物业费,业主也应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经法院依法释明后,某物业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即主动恢复了张某对门禁系统的使用。

 

编辑 白爽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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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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