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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听民声 “泉”心解答》 第十期(税务类专题),来啦
临泉发布
2025-11-2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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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政务便民服务质效,及时准确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提高政策解读精准性和实用性,县委社会工作部接诉即办工作中心聚焦“12345”政务便民热线来电中民生类政策咨询,从群众诉求中寻找疑点、盲点,会同相关部门推出《 “临”听民声 “泉”心解答》政策解读系列专栏,在房产、公积金、教育、医保、就业、社保、户政等民生领域,为市民朋友提供权威、精准、高效的集成式政策解答。

 

 

《“临”听民声 “泉”心解答》系列

 

>>>第十期 临泉县税务局专题<<<

 

一、有关数电发票的相关热点问答

 

二、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热点问答

 

三、有关社保费的相关热点问答

 

四、有关契税的相关热点问答

 

一、有关数电发票的相关热点问答

 

1.数电发票如何交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发票。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的,数电发票的票面自动标记并显示“下载次数”“打印次数”。

 

2.什么是数电发票发票总额度?发票总额度能否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3.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票据类别、发票来源、票种、发票号码等条件,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发票相关信息。自然人可以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查看、下载、导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发票,并可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红字发票提醒等功能。

 

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申请数电发票额度调整?

 

答:您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数电发票的发票额度调整:

 

(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2)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数据概览】中的“去调整”,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点击【新增申请】按钮,弹出发票额度新增申请页面,填写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后提交本次调整申请记录。

 

5.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如何进入开票信息维护模块?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开票信息维护】跳转至电票平台,可进入开票信息维护二级首页功能页面。其中,开票信息维护包括客户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和附加信息维护。

 

6.数电发票纳税人想要对不同购买方开票需求进行批量开票如何处理?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进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批量开具】进行批量开票操作。步骤如下:

 

(1)下载模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批量导入开具发票模板》;若纳税人根据税务局接口规范格式改造自身软件的,可使用其自身软件生成导入模板,该模板可由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识别、导入。

 

(2)上传文件。开票方下载后根据模板要求将所需开具的发票补充完整,确认无误后,选择需要上传模板类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批量导入开具发票模板》,或纳税人自身软件模板),导入已制作完成的模板。

 

(3)确认开票。批量导入完成后,系统逐行展示已上传的待开票数据,纳税人可编辑或预览发票。开票方确认后可批量开具所选的发票。

 

7.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且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8.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如何进行身份认证频次设置?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身份认证频次设置用于发票开具身份认证刷脸频次设置。您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账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票平台,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的二级功能页面,选择“发票填开”的“身份认证频次设置”功能设置开票身份认证时间间隔,最长可设置每24小时认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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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热点问答

 

(一)综合所得类问题

 

1.单位发放的节日补贴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节日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2.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在单位参加的社保费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是什么?

 

答: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住房租金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子女教育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注:2019-2022年度,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7.赡养老人扣除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

 

注:2019-2022年度的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8.个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系统提示“身份核验不通过”,怎么办?

 

答:建议您核对填报的子女教育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涉及的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如有误,可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列表页面,点击进入填报详情页面修改。您也可以在【个人中心】-【家庭成员信息】,点击相应家庭成员进行修改。如确认重新录入的信息无误,但保存时仍出现未通过公安部门验证提示的,请您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厅处理。

 

9.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及时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10.同一纳税年度内,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能分别享受吗?

 

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二)经营所得类问题

 

1.经营所得要如何自行申报?

 

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纳税人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线上办理,也可以携带相关纸质申报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2.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答: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三)个税优惠类问题

 

1.个人取得的生育津贴,要交个税吗?

 

答: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有什么专门的个税优惠政策?

 

答: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3.退役士兵创业有什么个税优惠?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4.换购住房退个人所得的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注: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退税优惠政策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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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社保费的相关热点问答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见的线上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缴费人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安徽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皖事通APP等办理缴费业务。

 

提示:微信或支付宝“安徽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皖事通APP均可为本人或他人缴纳社保费。

 

2.用人单位如何计算申报年度缴费工资?

 

答: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对上一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按照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对于当年新招录职工以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3.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否含税?

 

答: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4.职工工资调整后,年度缴费工资需要同步调整吗?

 

答:不需要,职工当年度缴费工资根据职工上一个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因此,职工当年度调整工资的,应在下一年度的社保缴费工资中体现。

 

5.用人单位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如何查看已申报的缴费工资?

 

答: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多次申报年度缴费工资,以最后一次申报的数据为准。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电子税务局查看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数据。

 

渠道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记录】;

 

渠道二: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自主申报】-【查询功能】。

 

6.企业2025年10月有新增和减少的参保人员,如何申报社保费?

 

答:请用人单位及时先至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完成增、减员手续,再进行社保费申报。以下为税务部门申报社保费操作方法:

 

使用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用人单位:2025年10月有新参保人员在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自主申报】模块先进行【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再通过【社保费申报-单位社会保险费自主申报】模块申报。

 

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申报的用人单位:2025年10月有新参保人员通过【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申报首次工资基数,随后在【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模块申报。

 

7.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时因余额不足,仅部分扣款,如何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中继续缴纳剩余款项?

 

答: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后,点击【费款缴纳-缴费】,勾选“待缴费信息”,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立即缴费】完成缴费。

 

8.用人单位当月社保费已申报缴费后又新增参保人员的,应该如何申报社保费?

 

答:用人单位本月社保费已申报缴费后又新增参保人员的,增员部分可直接单独申报,无需作废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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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契税的相关热点问答

 

1.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税率如何确定?

 

答:首套房:面积≤140平方米,按1%税率征收;面积>140平方米,按1.5%税率征收。

 

二套房:面积≤140平方米,按1%税率征收;面积>140平方米,按2%税率征收。

 

三套及以上住房:按3%税率征收。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变更房屋权属是否免征契税?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是否需缴纳契税?

 

答:选择货币补偿并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4.契税申报缴纳的先后顺序?

 

答:纳税人应先缴纳契税,再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税务机关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才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5.精装修住房的装修费用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答:精装修住房的装修费用需计入契税计税依据,以合同规定的房屋总价款为计税依据。

 

6.夫妻双方离婚,房子判决给其中一方,过户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7.我们家庭在2023年买了一套140㎡以下的首套住房,目前仍未申报契税,2025年办理房产证时可以适用2024年第16号公告里的税收政策吗?

 

答: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中契税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时间为2024年12月1日,核心判断标准是“申报缴纳契税时间”。若纳税人在2023年购房时已完成合同备案/网签,且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条件(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其他住房),但未申报缴纳契税,2025年申报契税时可按1%税率执行。 


来源:县委社会工作部

 

值班编辑:张胜泽

 

责任编辑:韦韧

 

审核:程国银 

来源:临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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