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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提醒:这些鸟不能随意捕,以免触犯法律
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2025-11-14 17:02

11月14日,最高法会同公安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田心则提醒公众,要纠正一些误区,以免触犯法律。

 

误区1:画眉鸟是常见观赏鸟,猎捕、买卖不违法

 

田心则介绍,画眉鸟已于2021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猎捕与交易。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省级林草部门核发的特许猎捕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林草部门批准。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林武 摄


当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陈某铭通过架设捕鸟网、播放画眉鸟叫声等诱捕手段,非法猎捕并向他人非法购买共计800余只画眉鸟,用以出售牟利。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由此可见,即使是以前常见的观赏鸟,如画眉鸟、蒙古百灵等,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后,将受到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随意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田心则表示。

 

误区2:“三有动物”保护力度小,可随意猎捕

 

“三有动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人认为“三有动物”的保护级别低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销售不触犯法律。


“三有动物”棕头鸦雀。张钢聚 摄


“我们要严肃指出,这是严重的认识错误。”田心则介绍,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猎捕“三有”鸟类,应当取得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三有”鸟类,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等合法来源证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三有”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

 

棕头鸦雀属于“三有动物”。典型案例显示,张某等人从贵州驾车至河北大城县,使用粘网、鸟笼非法猎捕数百只棕头鸦雀,并通过网络拍卖销往全国。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依法判处张某等人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误区3:以食用、滋补为目的可以任意捕杀野生鸟类

 

近年来,个别非法猎捕、食用野鸟视频在网络平台传播,向公众传播错误的观念。有人认为出于食用、滋补等目的捕杀野生鸟类情有可原,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田心则指出,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野生鸟类在生态系统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每一种野生鸟类的生存都维系着生态的平衡。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非法捕杀野生鸟类都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触犯法律的,都要依法受到制裁。

 

在“董某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董某君在辽宁省盘山县使用粘网和诱鸟器猎捕黄胸鹀等鸟300余只,被爱鸟协会志愿者举报。公安机关从董某君住处查获880余只鸟的死体和活体,其中包含大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经鉴定总计价值110余万元。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董某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刘国庆 摄


误区4:收购、运输野生鸟类幼鸟、蛋卵不违法

 

田心则指出,有人认为幼鸟、鸟蛋不起眼,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不违法,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会破坏野生鸟类的自然繁殖规律,导致种群数量减少,破坏生物多样性。因此,无论是野生成年鸟类,还是幼鸟、蛋卵,未经合法批准,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都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显示,陈某范驾车多次到内蒙古、宁夏等地收购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并运输至其在安徽省租用的养殖场,孵化、喂养后出售给河北、辽宁等地的养殖场。陈某伊帮助陈某范运输部分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李某、马某、马某平、陈某林、杨某义分别在宁夏、内蒙古等地的湿地内,通过网捕、掏窝等方式猎捕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出售给陈某范,涉案野生鸟类幼鸟1100余只,蛋卵3900余枚。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包括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蓑羽鹤、大天鹅及“三有动物”苍鹭、灰雁。


“三有动物”苍鹭。谢建国 摄


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依法判处陈某范等人八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并处罚金的,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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